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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2023年05月23日08:20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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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吉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吉林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2023年5月5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3年5月19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有效保障公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機關事務管理條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配備的用於定向保障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包括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用於傳遞、運送機要文件和涉密載體的機動車輛。

  應急保障用車是指用於處理突發事件、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緊急公務的機動車輛。

  執法執勤用車是指中央批准的執法執勤部門(系統)用於一線執法執勤公務的機動車輛。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是指固定搭載專業技術設備、用於執行特殊工作任務的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統一管理、定向保障、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統一制度規范、分級分類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根據職責實行統一編制、統一標准、統一購置經費、統一採購配備、統一處置管理﹔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編制管理

  第六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編制以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批復的保留車輛編制數為基礎,實行總額控制,動態管理。

  機構新成立、整建制撤並、職能或者人員編制調整的,即時核定。確需新增編制的,應當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以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保留車輛數為基礎從嚴審批。能通過社會化、市場化方式保障臨時性用車的,原則上不得通過增加編制方式配備公務用車。

  第八條 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編制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標准管理

  第九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准:

  (一)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原則上採購新能源汽車。

  (二)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跨城鄉行駛且使用頻率較高的,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地理環境需要、工作性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除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固定線路的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採購新能源汽車。

  (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准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五)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配備新能源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和大型客車的,價格不得超過同類燃油客車的配備標准。

  上述配備標准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公務用車配備價格為車輛購置價格(發票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和其他相關費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配備價格為扣除補貼后的價格。

  第十條 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范圍、編制和標准。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定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提交車輛技術鑒定等更新依據和証明材料,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權限,報相關部門審核、審批。

  第四章 配備管理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確因工作需要超出規定標准配備公務用車的,須提交業務需求等方面的充分依據和証明材料,經逐級審核后,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報省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批准,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報省級財政部門批准。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氣候和業務必需等工作需要,機要通信用車、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按照前款規定程序報批后,可以在編制內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越野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產權注冊登記所有人應當為本機關法人,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第十五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採購。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因工作需要,在編制內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報送下一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申請。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標准和現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由黨政機關編制年度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公務用車主管部門預算。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車型、業務需求和使用實際,科學合理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准,統籌安排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黨政機關部門預算。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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