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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9日09:4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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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〇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1年12月24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與利用

  第四章 濕地修復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修復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國家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濕地保護、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發揮濕地涵養水源、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生態功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開展濕地保護工作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負責,採取措施保持濕地面積穩定,提升濕地生態功能。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群眾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村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國家標准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建立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協調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通過濕地保護日、濕地保護宣傳周等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願者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

  教育主管部門、學校應當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的濕地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濕地保護法律法規和濕地保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破壞濕地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對在濕地保護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國家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加強濕地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條 國家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生物多樣性、候鳥遷徙等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制度。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全國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等進行調查,建立統一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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