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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2月29日09:4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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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濕地有害生物監測工作,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危害。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濕地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鳥類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環境。

  禁止在以水鳥為保護對象的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重要棲息地從事捕魚、挖捕底棲生物、撿拾鳥蛋、破壞鳥巢等危及水鳥生存、繁衍的活動。開展觀鳥、科學研究以及科普活動等應當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影響鳥類正常覓食和繁殖。

  在重要水生生物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應當實施保護措施。經依法批准在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可能對水生生物洄游產生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禁止向濕地引進和放生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應當進行科學評估,並依法取得批准。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流、湖泊范圍內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因地制宜採取水系連通、清淤疏浚、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復措施,嚴格控制河流源頭和蓄滯洪區、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減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濱海濕地的管理和保護,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經依法批准的項目,應當同步實施生態保護修復,減輕對濱海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濕地的管理和保護,採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態修復等措施,提升城市濕地生態質量,發揮城市濕地雨洪調蓄、淨化水質、休閑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三十四條 紅樹林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紅樹林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濕地。

  紅樹林濕地應當列入重要濕地名錄﹔符合國家重要濕地標准的,應當優先列入國家重要濕地名錄。

  禁止佔用紅樹林濕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評估,確因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等需要佔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做好保護和修復工作。相關建設項目改變紅樹林所在河口水文情勢、對紅樹林生長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不利影響。

  禁止在紅樹林濕地挖塘,禁止採伐、採挖、移植紅樹林或者過度採摘紅樹林種子,禁止投放、種植危害紅樹林生長的物種。因科研、醫藥或者紅樹林濕地保護等需要採伐、採挖、移植、採摘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三十五條 泥炭沼澤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泥炭沼澤濕地保護專項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泥炭沼澤濕地。

  符合重要濕地標准的泥炭沼澤濕地,應當列入重要濕地名錄。

  禁止在泥炭沼澤濕地開採泥炭或者擅自開採地下水﹔禁止將泥炭沼澤濕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災減災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加大對重要濕地保護的財政投入,加大對重要濕地所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國家鼓勵濕地生態保護地區與濕地生態受益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市場機制進行地區間生態保護補償。

  因生態保護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濕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四章 濕地修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破碎化嚴重或者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綜合整治和修復,優先修復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重要濕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應當充分考慮水資源稟賦條件和承載能力,合理配置水資源,保障濕地基本生態用水需求,維護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論証,對具備恢復條件的原有濕地、退化濕地、鹽鹼化濕地等,因地制宜採取措施,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採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

  禁止違法佔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第四十條 紅樹林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生態功能重要區域、海洋災害風險等級較高地區、瀕危物種保護區域或者造林條件較好地區的紅樹林濕地優先實施修復,對嚴重退化的紅樹林濕地進行搶救性修復,修復應當盡量採用本地樹種。

  第四十一條 泥炭沼澤濕地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組織對退化泥炭沼澤濕地進行修復,並根據泥炭沼澤濕地的類型、發育狀況和退化程度等,採取相應的修復措施。

  第四十二條 修復重要濕地應當編制濕地修復方案。

  重要濕地的修復方案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准。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在批准修復方案前,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修復重要濕地應當按照經批准的濕地修復方案進行修復。

  重要濕地修復完成后,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依法公開修復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修復濕地后期管理和動態監測,並根據需要開展修復效果后期評估。

  第四十四條 因違法佔用、開採、開墾、填埋、排污等活動,導致濕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違法行為人變更的,由承繼其債權、債務的主體負責修復。

  因重大自然災害造成濕地破壞,以及濕地修復責任主體滅失或者無法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修復。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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