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03月17日09:3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学会等单位。

  第四条全省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全省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为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全省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加强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建立健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多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平安建设工作机制,统筹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资源力量,推进本地区平安建设工作。

  (四)统筹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行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同奖惩。

  (五)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服务保障。

  (六)组织实施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八)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九)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十)改善执法司法条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一)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完善工资待遇制度,落实抚恤优待政策。

  (十二)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九条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易地交流任职制度,对政法单位重要副职以及在执法司法关键岗位、人财物重点岗位的干部实行有计划轮岗交流。完善政法干部培养锻炼规划,搭建政法领导干部交流任职平台,推动政法领导干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交流任职。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