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03月17日09:3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五章 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九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政策措施、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决定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需要作出调整的政策措施。

  (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政法工作改革方案、重要立法建议。

  (六)拟出台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七)政法工作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口径,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的全局性问题和不易把握的问题。

  (八)拟以省委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九)拟集中开展的重大专项执法司法活动。(十)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省委政法委员会、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省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和省委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涉军案(事)件处理情况。

  (四)加强全省或本系统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本单位本系统重要干部人事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情况。

  (六)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七)政法领域重要改革、重大专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

  (八)省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省委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省委,省直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如下重要事项:

  (一)涉及全省政法工作大局、需要提请省委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有关地方、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政法领域改革方案、措施。

  (四)出台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提出涉及体制和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省委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省委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政策、原则的重要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要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省委政法委员会名义举办会议或者印发文件,拟召开的系统性重要会议,上级机关在我省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

  (八)省直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拟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拟树立的重大先进典型。

  (九)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省直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市(州)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如下重要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及省委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及半年、年度工作总结。

  (五)政法领域改革部署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重大突发、敏感案(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事)件处理情况,重要政法舆情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政法干警重大违纪违法情况。

  (九)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出台涉及政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十)其他需要向省委政法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市(州)、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政法委员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