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03月17日09:3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章 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健全完善政法工作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全省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制度,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政法工作总体部署,至少听取一次政法工作全面报告,及时听取重要工作、重要事项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相关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要事项。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法委员会书记召集和主持,时间和议题由政法委员会书记确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十条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七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制定政法干警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办案组织、办案人员职责权限,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编制执法司法信息公开目录,完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派员参加党委巡视巡察机构对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巡视巡察,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成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述职每年度进行一次,由党委政法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党委政法委员会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政法单位年度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总体情况,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六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