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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

2023年05月31日08:24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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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涉稅信息統計分析,為政府稅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指導和監管,提高其涉稅專業服務能力,為市場主體提供個性化、專業化涉稅服務。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涉稅爭議解決機制,推動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爭議解決方式相銜接,及時化解涉稅爭議。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公開涉稅信息,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應當依法處理並回復。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對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稅收征繳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職責的,都有權檢舉。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保密義務,或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用途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依法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其征繳保障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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