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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年05月31日08:24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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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9號

  《吉林省稅收保障辦法》已經2023年5月11日省政府十四屆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胡玉亭

  2023年5月18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協助、信息共享、稅收服務、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堅持政府領導、稅務主責、部門配合、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將稅收保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強制執行措施,防范稅收流失。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市場主體登記設立、注銷等信息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共享和數據交換,與稅務機關共同加強對各類市場主體的監管。

  第七條 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打擊稅收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 稅務機關與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在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稅務機關可請求其依法協助追繳欠稅,防止稅款流失。

  第九條 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稅收保障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條 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共同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推進稅收社會共治。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提高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涉稅信息共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涉稅信息共享交換機制,推進涉稅信息資源共享共用。

  第十四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涉稅信息目錄由省級稅務機關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編制、發布和更新。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涉稅信息目錄清單及時提供相關涉稅信息,並對其進行校核、確認,確保信息完整、准確、有效、可用。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獲取的涉稅信息加強管理,確保信息安全。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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