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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

(1999年5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改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23年05月05日08:36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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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吉林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章 轉化服務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技術權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水平,規范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科技創新和市場經濟規律,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與政府引導作用,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知識產權,保障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的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等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制定並督促落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目標和措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協同,在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實施、人才培訓、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支持,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吸引國內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聚集、轉化、交易。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汽車、高端裝備制造、光電技術、生物技術、新材料等本省優勢領域科技成果轉化,為吉林高質量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省人民政府應當圍繞糧食安全、黑土地保護、生態農業等重大技術需求,強化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動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

  省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人工智能、數字經濟等科學技術前沿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和數字吉林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對其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研誠信規范和科技倫理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定期發布科技成果目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和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供求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在制定相關科技規劃、計劃和編制項目指南時,應當征求企業或有關行業組織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技報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成果項目和知識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公布有關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不予公布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科技項目承擔者。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提交相關科技報告,將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相關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其提供方便。

  第十三條 本省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向其主管部門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說明本單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數量、實施轉化情況以及相關收入分配情況。同時可以提交潛在的可轉化科技成果情況分析與推進方案報告。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審核后的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報送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需求導向機制,引導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圍繞市場需求進行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引進科技成果標准化評價機構,提升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服務能力﹔組織科技成果供需對接和項目路演等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與企業需求的對接。

  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採取聯合建立產學研合作方式,形成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分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市場化協同創新機制,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應用等方面發揮主體作用,鼓勵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生產新產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投入,支持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開展關鍵、核心技術研發,承接轉化國內外科技成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有關部門支持中試基地的建設,引導有條件的產業園區、孵化器、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聯合建設中試基地與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范等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成果轉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重點領域知識產權服務,引導企業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形成貫穿研發、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項目承擔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聯合他人共同實施轉化、許可他人使用或者作價投資等。項目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者基於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應用類科技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可以在合同中明確項目承擔者的科技成果轉化義務和轉化期限以及許可他人實施轉化的條件和程序等事項。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二十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自主決定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依法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的除外。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採取措施,優先向中小微企業轉移科技成果,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技術供給。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協調,制定成果轉化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決策,規范科技成果的登記程序、轉化實施、收益分配、組織保障、異議處理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政府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支持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組織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梳理科技成果資源,發布科技成果目錄﹔建立面向企業的技術服務站點網絡,推動科技成果與產業、企業需求有效對接,通過研發合作、技術轉讓、技術許可、作價投資等多種形式,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價值。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組織建立科技人員雙向流動、項目合作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通過建設產學研合作平台、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等方式,吸引企業科技人才兼職。

  科技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通過離崗創業、在職創辦企業或者到企業兼職等方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院校,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課程,支持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及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學生實習實訓和研究生科研實踐等教學科研基地,共同培養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第二十五條 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並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

  第三章 轉化服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互聯互通、競爭有序的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和創新創業等服務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網絡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和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推動科技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國家技術轉移東北中心(吉林省科技大市場)和長吉圖國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范區,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體系,培育科技成果交易市場,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化。

  鼓勵各市(州)和縣(市、區)建設符合本地發展需要、特色突出的技術市場。

  探索建設專業性技術市場。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用地、資金、項目等方面支持建立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與管理咨詢等服務。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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