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省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76號
《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經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11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
第三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改革創新,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
第四條 本省建立省負總責、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鄉(鎮)具體落實的鄉村振興工作機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組織和推動,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鄉村振興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和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實踐的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活動,凝聚促進鄉村振興合力。
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公益宣傳,營造促進鄉村振興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糧食安全
第八條 按照國家糧食安全戰略要求,全面落實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完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安全考核機制,全面加強糧食生產、儲備和流通能力建設,鞏固國家糧食戰略基地地位,切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守耕地紅線,嚴格執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類型農用地,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優化糧食種植結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會資本租賃農用地監管和風險防范機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處置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農地農用。對違法違規實施農地非農用的失信企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生產功能區、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建立地塊檔案,定期對功能區和保護區內的農作物品種和種植面積進行動態監測,實現信息化、精准化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高標准農田建設工程,配套完善農田灌溉、機耕道路、農田林網、輸配電設施和農機具存放設施,增強耕地穩定增產能力,健全管護機制,提升農田建設管理信息化水平。
優先在永久基本農田、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糧食主產區范圍內建設高標准農田。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健全管護機制,落實管護經費,發展節水型農業,加快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現代化改造,推進小型農田水利設施達標提質,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澇能力。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黑土地保護法律法規,加大黑土地保護力度,增施有機肥,鼓勵用養結合耕種模式,推廣秸稈還田、深鬆深翻、免耕少耕保護性耕作技術,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推進農田環境整治,完善黑土地保護獎補措施,持續提升黑土地質量。
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應當對黑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發現擅自改變用途、破壞或者污染黑土地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黑土地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
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經營者應當履行黑土地質量保護相關義務,確保黑土地質量不下降。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支持種業科技創新,對育種基礎性研究和重點育種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建設現代良種繁育基地、園區,推進種業“育繁推”一體化,支持特色、優勢種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現代種業﹔廣泛開展糧食高產創建和增產模式科技攻關,集成推廣高產、高效、可持續的糧食生產技術和模式。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多元化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培育創新主體,建立創新平台,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進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的創新研發,推進生物種業、智慧農業、設施農業、農產品加工、綠色農業投入品等領域創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網絡,促進建立有利於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和利益分享機制,創新農業科技推廣服務方式,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服務組織參與農業科技推廣,建設農業科技試驗示范基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機械化和農機裝備轉型升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支持生產急需、發展需要、特色需求的農機裝備的研發生產和推廣應用,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發展環保、智能型農機裝備,建立農機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主要農作物生產全程機械化,推進農業生產全面機械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調整優化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將地方特色主導產業急需的農機品種和高端智能農機設備納入補貼范圍。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數字農業,實施智慧農業工程和“互聯網+”現代農業行動,對農業生產進行數字化改造,加強農業遙感、物聯網應用,提高農業精准化水平。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現代氣象為農服務體系,提升保障糧食安全氣象服務水平,開展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發展智慧農業氣象服務,增強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作業能力,提高氣象為農服務和防災減災能力。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作物病虫害防治能力,推進農作物病虫害聯防聯控、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強化邊境、口岸和主要物流通道檢驗檢疫能力,防止外來有害物種侵入。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增加畜禽、蔬菜等重要農產品供給作為農業結構調整的優先方向,加強冬季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嚴格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和屬地管理責任,保障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以農民為主體,以農業農村優勢特色資源為依托,開發農業多種功能,推動要素跨界配置和產業有機融合,延長產業鏈、提升價值鏈、完善利益鏈,支持制度、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培育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品牌打造和標准化生產,構建現代農業生產體系、產業體系、經營體系,全面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畜牧業提升工程,培育畜禽優良品種,推進養殖標准化、規模化,建立糧草兼顧、農牧結合、生態循環的新型種養模式,提升動物疫病防控能力,加強畜禽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推動生豬、肉雞、肉牛、肉羊等優勢產業發展,打造優質安全綠色畜禽產品生產基地,推進畜牧業轉型升級。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區域產業基礎和區位優勢,採取措施引導和支持人參、梅花鹿、黑木耳、藍莓、道地中藥材、雜糧雜豆等特色產業發展,建立特色農產品優勢區﹔支持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標准化生產基地、加工基地、倉儲物流基地,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品牌與市場營銷體系、質量控制體系,推動形成優勢特色產業集群。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吉林特色農產品、畜禽產品標准規范,引導和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戶、加工戶實行標准化生產。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農產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支持開展農產品生產加工、綜合利用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引導發展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經營的農產品初加工,支持縣域發展農產品精深加工,建設農產品專業村鎮和加工強縣,重點培育糧食、畜禽、特產領軍型龍頭企業,加快形成加工產業集群,推進農產品多層次、多環節轉化增值。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鄉村新型服務業,培育專業化社會化農業服務組織,支持供銷、郵政、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化社會化農業服務組織等開展農資供應、土地托管、代耕代種、統防統治、烘干收儲等農業生產性服務業,推動建立全程覆蓋、區域集成、配套完備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鄉村山水、田園、冰雪等資源和區位優勢,發展休閑農業,推進鄉村休閑旅游、餐飲民宿、農耕體驗、文化傳承、康養旅游、養老服務等產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農村電子商務示范基地,支持農產品專業市場發展網上交易,鼓勵互聯網企業建立產銷銜接的農業服務平台,推動電商企業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合作,建設適應鄉村特點的快遞物流服務體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檢測、認証體系﹔建立農產品質量分級及產地准出、市場准入制度﹔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建立農資與農產品生產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推動構建覆蓋廣、數字化、可追溯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提升農業品牌,實施農業品牌目錄制度,加強農業品牌認証、保護和監管﹔推動品牌創建整合,建立健全以“吉字號”區域公用品牌為核心、企業品牌為支撐、大宗農產品和特色農產品品牌為基礎的農業品牌體系,加強品牌宣傳推介和市場營銷,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響力,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生產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引導生產經營者申請商標和專利、申報地理標志認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縣域產業基礎和資源特色,加快發展縣域特色產業,科學規劃上下游產業有效銜接,推動縣域產業向高新化、智能化、綠色化方向優化升級,建設一二三產業融合的特色產業小鎮、產業集聚區和鄉村工業園區,促進縣域經濟快速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特色農產品和高附加值農產品出口,推動建設境內外農業合作園區,引導企業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國際合作,拓展國際發展空間。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實際,統籌農產品產地、集散地、銷售地批發市場建設,完善農產品物流骨干網絡和冷鏈物流體系,發展農超、農社、農企、農校等農商互聯、產銷對接的新型流通業態。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水平,鼓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社,培育發展家庭農場,支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鼓勵工商資本投資適合產業化、規模化經營的農業項目。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發揮集體土地、房屋、設施等資源和資產潛力,依法通過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賃等形式,參與鄉村產業發展。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通過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種、聯耕聯種等多種形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統籌兼顧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扶持小農戶﹔推動群體發展型規模經營,實施產業興村強縣行動,培育農業產業強鎮,扶持一鄉一業、一村一品發展。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
引導和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小農戶之間、社會資本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小農戶之間建立契約型、股權型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收購、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帶動小農戶共同發展﹔引導和支持小農戶發展特色農產品產業,開展標准化生產、專業化經營,提高產品檔次和附加值﹔引導和支持小農戶利用閑置農房、自然資源等發展觀光旅游、餐飲民宿、養生養老等產業,拓展增收渠道。
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農戶發展績效評價機制,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帶動小農戶數量和成效作為政府項目扶持、資金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制定鄉村人才專項規劃,大力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制度,開展新型職業農民職稱評定,完善新型職業農民申報農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扶持政策體系,支持新型職業農民通過彈性學制參加中高等農業職業教育,引導符合條件的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鎮職工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農業職業經理人,加強農業職業經理人教育培訓、評價管理﹔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業職業經理人培育。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培養高素質農民隊伍,重點面向從事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民,分層分類開展全產業鏈培訓,加強訓后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支持創辦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人才庫,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骨干的培訓﹔推進家庭農場經營者培養,完善項目支持、生產指導、質量管理、對接市場等服務。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經營管理人才、電子商務人才、文化旅游人才等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培養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壯大鄉村企業家隊伍,採取專題培訓、實踐鍛煉、學習交流等方式,完善鄉村企業家培訓體系,完善涉農企業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對鄉村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農村種植養殖能手、能工巧匠、文化能人、非遺傳承人等鄉村本土人才進行調查統計,建立鄉村本土人才庫並實行動態管理,依托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鄉土人才培養基地等各類主體,採取委托培養、訂單培養等方式,以長短結合、彈性學制、“半農半讀”等形式,對鄉村本土人才開展專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升鄉村本土人才整體素質。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鄉村本土人才組建專業協會,強化政策扶持,健全激勵機制,調動鄉村本土人才積極性。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鄉村就業創業促進行動,建立有效激勵機制,支持外出務工人員、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市場主體和留學回國人員等返鄉下鄉就業創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返鄉下鄉創業人才數據庫,為返鄉下鄉創業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創業輔導、政策咨詢和相關產業、行業優惠政策清單等精准服務。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鼓勵鄉村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吸納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管理型、技術型崗位就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教育、醫療、科技、文化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鄉村服務制度,建立農業專家、農業產業技術創新團隊等技術力量下鄉長效機制,並在職稱評定、薪酬待遇等方面給予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鄉村和涉農企業挂職、兼職、離崗創新創業制度,完善兼職兼薪、分享股權期權、領辦創辦企業、成果權益分配等激勵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技術推廣人才隊伍建設,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業技術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業技術推廣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全面實施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聘計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效激勵機制,吸引和支持企業家、黨政干部、專家學者、律師、技能人才等,通過到鄉村擔任志願者、投資興業、包村包項目、捐資捐物、法律服務等方式服務鄉村振興﹔探索制定管理辦法,允許符合條件的公職人員回鄉任職。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立鄉村振興學院,增設涉農專業,推動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深度合作,加強設施農業、健康農業、數字農業、農業新能源與新材料等領域相關專業方向建設,構建復合型涉農人才培養專業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與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農業科研人才、農業技術推廣人才培訓體系,加強農業科技人才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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