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文化繁榮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教育引導、實踐養成和制度保障,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組織開展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豐富農民文化和體育生活,倡導科學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發揮村規民約積極作用,破除婚喪陋習、天價彩禮、人情攀比、鋪張浪費等陳規陋習,反對迷信活動,提倡孝老愛親、勤儉節約、誠實守信、扶危濟困,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朴民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村鎮、星級文明戶、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最美人物、身邊好人、新鄉賢等道德模范典型,發揮精神文明榜樣和典型的引領示范作用。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網絡和服務運行機制,鼓勵開展農民群眾性文化體育、節日民俗活動,拓展鄉村公共文化服務渠道,實現鄉村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文化隊伍建設,培養專兼職相結合的鄉村文化工作隊伍,培育和扶持鄉村文化本土人才,發展鄉村文藝團隊﹔開展文化結對幫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鄉村文化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科學普及工作,推動全民閱讀進農村、進家庭,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農業文化遺產,開展農耕文化遺產普查,建立農耕文化保護檔案和數據庫,對農耕文化進行真實、全面和系統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文物古跡、傳統民居、民族村落、農業遺跡、灌溉工程等遺產,健全保護機制,推動合理適度利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鄉村紅色文化資源,傳承和弘揚紅色文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挖掘“吉劇”等傳統曲藝文化,滿族、朝鮮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文化以及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村民俗文化開發,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資源,實施特色文化產業發展工程,支持建立特色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基地,打造特色文化產業品牌,推動特色文化產業發展。
第六章 生態宜居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行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加強鄉村生態環境保護,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統籌開展農用地整理和低效建設用地整理以及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復墾,優化土地利用格局。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大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進投入品減量化、生產清潔化、廢棄物資源化、產業模式生態化,開展農業綠色發展行動,發展生態循環農業,實施有機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綠色防控、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廢舊農膜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科學使用農藥、獸藥、化肥、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健全農業投入品可追溯體系,按照相關規定對農業投入品生產和使用實行嚴格管理。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垃圾治理,推行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建立符合鄉村實際、方式多樣的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有條件的地區推廣城鄉環衛一體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梯次推進鄉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鄉村污水處理方式和運行維護模式。有條件的地區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庄延伸覆蓋。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家庭廁所改造,推廣適宜高寒、干旱地區使用的農村戶用無害化衛生旱廁,支持因地制宜開展水沖廁所建設。
探索垃圾收儲、污水處理等公共設施有償服務和產品付費。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服務,將農村住房建設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加強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監管,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安全住房保障機制﹔鼓勵農村住房設計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綠色建材,符合安全、適用、環保、美觀的要求。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工業和城鎮污染向農業農村轉移的防控機制,加強鄉村環境監測和監督管理。
禁止違法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和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五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濕地、河流湖泊保護和修復制度,持續推進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自然生態系統。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補償力度。
第七章 組織建設
第六十條 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治理體系,增強鄉村治理能力。
第六十一條 堅持村黨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推動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佔一定比例。
健全村級重要事項、重大問題由村黨組織研究討論機制,全面落實村黨支部提議、村“兩委”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會議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的工作機制。
第六十二條 選派優秀干部到組織建設、集體經濟薄弱的村擔任駐村第一書記,派駐駐村工作組,優化派駐人員工作保障機制和激勵措施﹔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外出務工返鄉人員、本村致富能手、退役軍人擔任村干部﹔健全從優秀村干部中選拔鄉鎮領導干部、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機制﹔建立村干部、后備干部定期培訓調訓制度。
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縣鄉機關工作人員待遇,提高鄉鎮機關工作人員補貼標准,保障鄉鎮機關工作人員收入水平適當提升﹔按照規定合理確定並落實村干部基本報酬,保障正常離任村干部生活補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創新議事協商形式和活動載體,形成民事民議、民事民辦、民事民管的基層協商格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發揮其聯系群眾、團結群眾、組織群眾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作用﹔加大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鄉村社會組織,積極發展農村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鄉村基層組織權力監督制度,開展群眾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上級部門監督和會計核算監督、審計監督。
推行村級小微權力清單制度,完善村務、財務公開制度,創新公開方式,實現公開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規范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監督,開展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鄉村便民服務體系,整合優化公共服務和行政審批職責,推進鄉村公共服務綜合信息平台和網上服務站點建設,加快鄉村綜合服務設施覆蓋,培育服務機構和服務類社會組織,完善服務運行機制,提高服務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智能化、便民化水平。
第六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登記、交易、監督等各項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集體資產、合理開發集體資源、服務集體成員。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法治鄉村建設,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和法治宣傳教育﹔健全農村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加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健全鄉村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建設﹔推進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基層執法監管。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平安鄉村建設,健全農村社會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體系,加強農村警務、消防、安全生產工作,建立集維穩、綜治、信訪、法治、民生為一體的網格化服務管理模式。
第八章 城鄉融合
第六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的實施,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優化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全面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縣域城鄉融合發展。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道路以及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電供氣、物流、客運、信息通信、廣播電視、消防、防災減災等公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一體化規劃、一體化建設投入、一體化管護,推動城鄉基礎設施互聯互通,保障鄉村發展能源需求和農村飲用水安全,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
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城鄉教育一體化發展,完善“大學區”運行機制,探索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管理機制,實施農村學前教育行動計劃,推進農村學校標准化和適度規模化建設,健全農村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鼓勵通過建立城鄉教育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鄉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實施省屬高校師范生公費教育項目,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招募優秀退休教師到鄉村和基層學校支教講學,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標准化建設,推進農村地區精神疾病、職業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分級診療模式。鼓勵通過建立縣域城鄉醫療共同體等方式,促進優質醫療資源城鄉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鄉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提高鄉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完善全科醫生培養與使用激勵機制,建立縣鄉村上下貫通的職業發展機制,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村工作,支持醫師到鄉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鄉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對在鄉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惠待遇。
第七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流動就業人員醫療保障轉移接續、省內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城鄉統一大病保險等制度,持續提高鄉村社會保障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婦女和老年人以及殘疾人、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支持發展農村普惠型養老和互助性養老。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范有序、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同工同酬,依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制度,降低農業轉移人口租房落戶限制,保障常住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維護進城落戶農民享有並依法自願有償轉讓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鄉村振興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規劃,確立鄉村振興戰略的階段任務、目標和實施步驟﹔加強鄉村振興規劃與其他各類規劃的統籌管理和系統銜接,形成城鄉融合、區域一體、多規合一的規劃體系。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和修改,應當征求農民、專家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並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后,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實施。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鄉村振興規劃及其執行情況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需求編制村庄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庄規劃的編制,應當綜合考慮村庄演變規律、集聚特點、現狀分布和農民生產生活實際,科學劃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護村、撤並拆遷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類型。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財政投入優先保障機制,加大力度向糧食生產、農業可持續發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完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等重點領域傾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財政供給結構,完善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監管,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相關專項資金、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加強對鄉村振興的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鄉村營商環境,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鄉村,落實和完善融資信貸、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稅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七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金融扶持措施,落實金融支農服務獎勵、補貼、稅收等優惠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發展鄉村普惠金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縣域金融機構堅持資產負債配置本地化,加大對鄉村振興領域的支持﹔探索推動土地經營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大型農機具、養殖圈舍及活體畜禽、設施農業所有權等抵押融資。
完善涉農主體的融資增信機制,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和風險分擔機制,支持和推動農業信貸擔保機構降低擔保條件、擴大擔保范圍,發揮農業信貸擔保體系作用。
建立健全農村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處置聯動工作機制,防范農村金融風險。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採取積極措施處置農村金融風險。
第八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健全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開發適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求的保險品種,將水稻、玉米制種納入財政農業保險費補貼目錄,適當提高賠付標准。
第八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編制縣、鄉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規劃時,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指標,保障鄉村產業用地,滿足農民住宅、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零星分散鄉村文旅設施用地的合理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農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以及農業規模化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用地,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實行縣級備案﹔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於發展鄉村產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支持利用收儲農村閑置建設用地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
第八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持續改善脫貧地區發展條件,增強脫貧地區內生發展能力﹔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預警和幫扶機制,確保脫貧地區長效穩定脫貧,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支持力度,從產業結構、項目安排、財政扶持等方面有針對性地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八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其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八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農業農村投入優先保障機制落實情況、鄉村振興資金的使用和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實施鄉村振興激勵機制和容錯機制,鼓勵和支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擔當作為和改革創新。
第八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在鄉村振興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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