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條例》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生產和經營之前向所在地森防檢疫機構備案。
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前,應當向所在地森防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由森防檢疫機構簽發《產地檢疫合格証》﹔對檢疫不合格的,由森防檢疫機構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產地檢疫的技術要求按照《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應當辦理《植物檢疫証書》。
調運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無論運往何地都應當辦理《植物檢疫証書》。
從境外進口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再次調運出省時,存放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可以憑原檢疫單証換發《植物檢疫証書》,不再實施檢疫﹔存放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雖未超過一個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較嚴重、可能染疫的,應當實施檢疫。
森防檢疫機構根據現場檢疫結果或者憑《產地檢疫合格証》簽發《植物檢疫証書》。《植物檢疫証書》按同一運輸工具一証核發。
森防檢疫機構應當對可能被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實施檢疫。
第二十條 森防檢疫機構可以對調入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復檢。復檢過程中發現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檢疫要求的林業有害生物時,應當簽發《檢疫處理通知單》,在指定地點實施除害處理,所需費用由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經除害處理后檢疫合格的,方可使用﹔無法進行徹底除害處理的,應當停止調運、責令改變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銷毀,所需費用由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攜帶檢疫性、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造林。
禁止擅自開拆產品包裝調換林業植物及其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林業植物及其產品規定的用途。
禁止從鬆材線虫病疫區調運鬆科植物及其制品。
禁止從美國白蛾疫區調運帶土坨的苗木、樹木。
第二十二條 運輸、郵寄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提供《植物檢疫証書》﹔無《植物檢疫証書》或者貨証不符的,承接運輸、郵遞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受理。
《植物檢疫証書》應當隨貨運寄,由收貨人保存一年備查。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發生及危害情況,確定並發布本省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制定檢疫檢驗及除害處理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應當向省森防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引進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試種。
第二十五條 森防檢疫機構應當對其管理區域鬆木及其制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發放檢疫告知書,進行檢疫監管。
鬆木及其制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到所在地森防檢疫機構備案,並建立鬆木及其制品使用管理台賬。
調入鬆木及其制品后,應當立即向所在地森防檢疫機構報告並申請復檢,不得擅自開拆鬆木及其制品包裝物。
工程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對廢棄的鬆木及其制品及時回收或者銷毀,不得隨意棄置。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劃定或者撤銷疫區、疫點和無疫情保護區,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在重大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發生區、重點生態保護區設立臨時檢疫檢查站(點)。
第四章 預防除治
第二十八條 林業有害生物預防措施應當納入造林設計方案,與造林工程同步實施與驗收。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天敵資源的保護,營造有利於林業有害生物天敵棲息的林分環境,抑制林業有害生物發生。
第三十條 林業有害生物雖未達到發生統計指標,但種群密度處於上升趨勢的,應當採取生物、人工、物理等措施進行預防。
第三十一條 森林經營過程中,應當優先清除遭受林業有害生物嚴重危害的林木及枯死木,及時清除遭受過火、風倒風折、水淹、干旱等災害不能恢復正常生長的林木,防止林業有害生物滋生蔓延。
第三十二條 重大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處置預案,採取科學除治措施,減少災害損失,控制災(疫)情擴散蔓延。
林業有害生物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結束預案,轉入常規防治。
![]() | ![]() |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


























第一時間為您推送權威資訊
報道全球 傳播中國
關注人民網,傳播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