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環境質量鞏固提升行動方案
為深入貫徹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鞏固我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實“十四五”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目標任務,解決水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補短板、強弱項,持續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行動目標
——在水環境方面,全省國考斷面基本達到國家考核要求,劣Ⅴ類斷面基本消除,縣級及以上城市飲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在水資源方面,深入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落實節水行動實施方案,努力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著力保障重要河流生態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態水位。
——在水生態方面,主要江河源頭區水源涵養能力得到提升,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庫生態緩沖帶建設初見成效,河湖口濕地、尾水濕地面積大幅增加,水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重點任務
(一)實施水環境治理工程。
1.加快推進部分縣級及以上城市污水處理廠擴容改造。對污水處理能力不能滿足需要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應完成擴容工程,逐步解決因污水處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城市生活污水溢流問題。污水處理廠下游應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尾水淨化工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參與,各市、縣級政府負責落實。以下任務均需各地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2.加快推進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各地應結合實際,通過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建設污水處理設施或採用生態處理、轉運等方式,分類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新建鄉鎮污水處理設施要廠、網、站一並規劃、設計、建設、運維。鼓勵以縣為單位整縣推進鄉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等參與)
3.加快推進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建設。重點推進老舊城區、城鄉接合部和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網建設,消除管網空白區,新城區污水管網規劃建設應與城市開發同步,推進城鎮污水收集管網全覆蓋。重點實施城鎮污水管網混錯接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改造、淤積管道清淤等工程,加快推進建筑小區、企事業單位內部雨污水管道混錯接改造,全面提升現有污水處理廠進水生化需氧量(BOD)濃度。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新城區管網建設均實行雨污分流制,有條件的已建城區要積極推進雨污分流,對於暫時不具備雨污分流改造條件的城區,要通過源頭雨水減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設施調蓄等措施減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數。對截流與調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條件的地區要納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系統﹔現有設施能力不能滿足要求的,應因地制宜建設分散性污水處理設施,對合流制污水進行處理后排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4.加快推進污泥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縣級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進污泥處理設施能力建設,現有設施能力不足或工藝落后的要進行擴建、改建,保障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達到國家要求。要統籌考慮污泥產生量和泥質,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選擇適宜的處置技術路線,推進污泥資源化利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5.規范工業企業排水管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應當按規定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各地政府或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進入市政污水收集設施的工業企業進行排查,開展評估,經評估認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鎮污水廠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穩定達標的,要依法責令限期退出﹔經評估可繼續接入污水管網的,應當依法取得排污許可。(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參與)
6.加強重點行業管控和清潔化改造。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環境管控要求,按照環境管控單元和環境准入清單實施分類管理,對不符合生態環境准入清單要求的企業一律禁止准入。(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全面推動農副食品加工、化工、造紙、鋼鐵、氮肥、印染、制藥、農藥、電鍍、染料顏料等行業實施綠色化改造,推進清潔生產,減少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量。(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7.推進“散、亂、污”企業深度整治。持續開展“散、亂、污”企業整治回頭看,對存在嚴重涉水環境問題的“散、亂、污”企業,按照規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搬遷入園一批的要求,予以整改。(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參與)
8.持續開展入河(湖、庫)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入河(湖、庫)排污口實行台賬式、清單式管理。對新設置的排污口要嚴格審批,達到規范化建設要求。對已批准設置的排污口,要穩步推進規范化整治,設立標識牌並具備採樣監測條件。對規模以上入河(湖、庫)排污口,要具備水量和水質同步監測的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二)實施水生態修復工程。
9.實施重點干支流河道生態修復。對流域面積20平方公裡以上主要河流河道實施生態修復。全面清退河道內非法侵佔河道的農用地,河湖藍線范圍內的農田應在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農民權益下逐步退出。在河道兩岸建設生態隔離帶、緩沖帶。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生態修復方案。生態修復以自然修復為主,可結合實際種植喬、灌、草相結合的具有水質淨化效果的植物。以縣(市)為單位,推進美麗河湖創建。(省林草局、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0.實施湖庫生態修復工程。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庫,應以建設濕地方式,保証入湖庫徑流經淨化后進入,特別是要在支流入水源地河口處,創造條件建設具備“滯、蓄、淨、排”功能的人工濕地。重要湖庫周邊推進生態緩沖帶、隔離帶建設。(省林草局、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實施濕地保護與修復工程。對全省重要濕地范圍內私開濫墾耕地實施退耕還濕,擴大濕地面積。加強河口、河濱濕地建設,在支流入干流河口處、河濱帶、支流入湖庫的湖口處應因地制宜建設濕地工程。(省林草局、省水利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施水資源保障工程。
12.完善區域再生水循環利用體系。加快推進水資源短缺地區的污水再生利用設施、再生水輸送管網建設,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大力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建設“滯、滲、蓄、用、排、淨”相結合的雨水收集、處理、資源化利用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13.推進節水行動。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剛性約束作用。推進工業節水,造紙、石油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優先使用再生水,鼓勵高耗水企業開展節水技術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改造,不斷提高企業用水水平。推進農業節水,加強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節水改造,發展旱田高效節水灌溉。推進城鎮節水,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潔、車輛沖洗、建筑施工及生態景觀用水等優先使用再生水。(省水利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14.著力保障重要江河生態流量。統籌考慮各類湖庫供水工程供水任務、能力以及來水(引水)狀況和蓄水情況,合理安排生態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態基流。各地應著力解決水電站下游河段斷流現象。(省水利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等參與)
15.實施江河源頭區涵養林建設工程。加強鬆花江等三江源頭區水源涵養林保護工作,推進重點流域源頭區水源涵養林建設,不斷提升源頭區水源涵養能力。(省林草局牽頭指導,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等參與)
(四)實施水安全保障工程。
16.全面開展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完成集中式(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工作。完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界碑、交通警示牌、宣傳牌等標識,以及保護區內道路、航道警示標志設置,因地制宜完成一級保護區周邊人類活動頻繁區域隔離防護設施建設。全面開展縣級及以上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千噸萬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問題整治“回頭看”,鞏固既有整治成效。全面啟動農村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整治專項行動,全面清理整治保護區內環境違法違規問題,確保群眾飲水安全。(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水利廳參與)全面推進全省縣級及以上城市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達標建設。(省水利廳負責)
17.全面開展環境風險預防性設施建設。加強高風險企業環境風險管理,健全企業應急防范體系,在重點化工園區推動健全完善三級應急防控體系,有效防控突發環境事件。(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8.探索開展流域應急處置工程建設。探索在支流合適區域,通過採取建設污水事故收集截流設施等工程措施,減緩事故狀態下污水對流域水環境質量的影響。(省生態環境廳負責)
19.提高水環境安全監管能力。建設水環境質量智慧監管平台,鼓勵推行“互聯網+”模式,充分利用雲計算、大數據、移動物聯網等技術,採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管理,提升水環境質量綜合監管能力。(省生態環境廳、省政務服務和數字化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壓實工作責任。
各地各部門要深刻認識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持續改善水環境質量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壓實責任、明確任務、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確保本方案確定的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省直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基層落實任務過程中的監督指導,按照任務分工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制定和落實有利於水環境質量鞏固提升的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等政策。相關部門應開辟項目前期手續審批的綠色通道,加快推進項目落地。
各市縣政府是水環境質量鞏固提升行動的實施主體,應對照任務,制定劣Ⅴ類水體治理和水質鞏固提升實施方案,逐項明確牽頭責任部門、年度目標、工作計劃、完成時限,逐項任務制定實施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做好上下銜接、域內協調和督促指導,做好項目推進、資金使用等工作,對實施效果負責。
深入落實河湖長制,推動河湖長按照《吉林省河湖長制條例》對其責任河湖管理保護工作履職盡責。省市縣各級河湖長要加強調度和部署,按照規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項,對其責任河湖進行巡查,對河湖管理保護工作進行督促和監管。落實河湖警長制,加強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執法保障,嚴厲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深入開展清河行動,每年冬春季、汛期前,集中開展清河行動。
(二)加大資金政策扶持。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完善以市縣為主,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政府投入體系,加大對重污染流域水污染治理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對水環境質量鞏固提升項目的投入,通過實施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模式,吸引社會資本投入。要盡快將污水處理收費標准調整到位,原則上應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運營成本並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征繳率。(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抓好項目謀劃。省直相關部門要指導各地主動謀劃項目,分類進入項目庫,積極爭取國家政策資金支持。鼓勵整市域、縣域打包謀劃項目建設和后續運行管理,推進城鎮供排水一體化、廠網一體化。鼓勵市縣以整縣為單元推行合同環境服務,對生活污水處理、垃圾收運處置等進行“打包”,形成規模效應。鼓勵飲用水源環境治理、水源涵養林建設、河湖生態修復、濕地建設等項目與周邊土地開發、供水項目、生態農業、生態漁業、生態旅游等經營性項目捆綁實施。(省直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實施全流域生態補償。完善流域生態補償制度,實施流域水環境區域補償,強化各地政府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調度督辦。
強化工作調度。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情況,通報水質狀況,定期公開水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情況排名,重大事項及時報告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河長辦牽頭,省直相關部門參與)
強化督察督辦。持續開展省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察,加大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及回頭看、專項督察整改力度,將本方案重點任務的進展情況列為專項督察內容按進度督辦。(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四)嚴格責任追究。
加大水環境質量和重點任務考核力度,將其作為政府生態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重點內容。對工作推進不力,未完成水環境質量考核目標、水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縣(市、區),依法依規進行約談、通報、追責、問責。(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