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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程(修订)8月1日起执行

2022年07月15日09:39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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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长春7月15日电 据吉林省政府网站昨天消息,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吉林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程(修订),规程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吉林省退役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规程(修订)

吉军厅制字〔202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服役期间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第三条  本规程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  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依照规定限制其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因违法违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残疾等级评定工作。

第六条  残疾等级评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和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

第二章  评定程序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包括以下情况: 

(一)申请评定残疾等级。

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前未评定残疾等级的。

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因原残疾情况未达到最低评定标准未予评定残疾等级,现因残疾情况加重再次提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

(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在部队或者地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级别的。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材料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协助调查。

当事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审查同意,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当事人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节 残疾性质审核

第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当事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写《申请残疾等级评定补充材料告知书》,当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补充的材料;

(二)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并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提出同意受理意见,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

(三)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但是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见,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一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二)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并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复核;

(三)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但是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见,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业务部门对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

(一)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还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并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发《受理通知书》;

(三)认为当事人材料齐全但是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第十三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后,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逐级上报。

第三节 医学鉴定

第十四条  自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组织符合受理条件的当事人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当事人属于因战因公致残的情况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经检查鉴定后,由医疗卫生专家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专家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后,现场向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残疾等级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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