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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離事故現場救人 保險公司能否拒賠(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亓玉昆
2022年06月30日08:51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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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鄭某駕駛機動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謝某受傷。鄭某為救人駕駛肇事機動車送謝某就醫,送醫途中電話報告交警,並在安頓好謝某后返回事故現場配合交警調查,但在搶救傷員而變動現場時未標明位置。交警部門認定鄭某駕駛操作不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后謝某被評定為八級傷殘,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損失30萬元。但某保險公司卻以鄭某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為由,拒不賠付。

  法院審理認為,交警部門認定鄭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的原因是駕駛操作不當,故鄭某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並未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亦未增加鄭某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履行搶救傷員義務維護的是生命價值,其他義務的履行目的則是確定事故責任,前者顯然重於后者。鄭某在本案中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不存在沒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致使損失難以確定的問題,不符合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保險公司拒賠的法定情形。故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2.6萬元、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11萬元。

  【說法】機動車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后擅自逃離事故現場,容易使事故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設置交通肇事逃逸和保險拒賠條款的目的在於懲治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本案中,鄭某意在救人,並非逃離。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駕駛人第一時間搶救傷員既是強制性義務性規定,也符合救人為先的價值理念。

  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人為及時救助受害人,在變動現場時因疏忽未標明位置但該疏忽並未導致保險人保險責任不當增加,保險人請求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免責,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亦不利於彰顯司法倫理價值。人民法院從立法目的、以人為本理念出發,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事實認定,使保險合同履行結果更加符合公序良俗,更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人民日報 》( 2022年06月30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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