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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2年01月05日09: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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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新時代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不忘初心、牢記使命,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堅定不移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構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從嚴從實加強自身建設,自覺接受監督,充分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

  第三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是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專門力量。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把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作為最高政治原則和根本政治責任。

  第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遵循以下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黨的根本宗旨和群眾路線。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四)堅持嚴的主基調,全面從嚴、一嚴到底。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履行職責。

  (六)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職責。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嚴格執行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各項制度要求,及時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請示匯報工作,研究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決定、給予黨紀處分等事項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第六條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落實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執行同級黨委作出的決定,及時向同級黨委匯報工作,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上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對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督促指導和支持下級紀委開展同級監督,檢查下級紀委的工作,定期聽取工作匯報,開展政治和業務培訓﹔堅持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按照規定審議和批准下級紀委關於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紀律處分等的請示報告,按照程序改變下級紀委作出的錯誤或者不當的決定,必要時直接審查或者組織、指揮審查下級紀委管轄范圍內有重大影響或者復雜的案件。

  第七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與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實現紀委監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統一融合,集中決策、一體運行,堅持紀嚴於法,執紀執法貫通。

  第三章  產生和運行

  第八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黨的中央委員會批准。

  第九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政治堅定、對黨忠誠、敢於斗爭、擔當作為、清正廉潔,具備組織領導紀律檢查工作、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能力。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應當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加中央紀委全體會議,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

  (二)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模范履行崗位職責,高質量完成所承擔的紀律檢查工作。

  (三)未在紀律檢查機關擔負具體工作的委員,應當支持和幫助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紀律檢查機關開展工作﹔了解所在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等情況,提出意見建議,重要問題及時向中央紀委常委會反映。

  (四)對中央紀委的工作,以及中央紀委常委、其他中央紀委委員進行監督。

  (五)承擔中央紀委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中央決議決定的重大部署、重大措施。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四)討論和決定紀檢監察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事項。

  (五)按照權限審議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

  (六)決定或者追認給予中央紀委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

  (七)研究決定常務委員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並主持。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根據需要,可以安排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採用舉手、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為通過。

  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必須由應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報黨中央批准。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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