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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2年01月05日09: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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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紀律審查結果,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對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和黨員進行紀律處理、處分。

  對於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立案審查的黨員,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一般由負責審查的紀委提出處分意見,經被審查人所在黨支部的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並按照規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准或者有權處分的黨組織審批。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紀委有權直接決定給予黨員紀律處分,主要包括:案情涉密、敏感﹔違紀案件跨地區跨部門跨單位﹔違紀黨員所在的基層黨組織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其負責人同違紀問題有關聯﹔違紀黨員為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各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明確規定的相關情況。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同級黨的委員會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委予以復查。

  建立健全處分決定執行公示、回訪教育、情況報告和專項檢查等制度,加強與相關黨組織及職能部門的協作溝通,確保處分決定得到嚴格執行。

  第三十八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在黨的建設、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的,應當依據相關黨內法規開展問責調查,查明失職失責問題,向黨的委員會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或者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作出問責決定。

  第三十九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黨員因合法權益受到黨組織或者其他黨員侵害提出的控告,按照規定予以受理,及時恰當進行處理。通過辦理黨員的控告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按照本章規定進行檢查和處理。

  對於黨員因不服紀委或者其他黨組織給予本人的處理、處分而提出的申訴,按照規定予以受理,進行復議復查。

  第四十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依據相關黨內法規,加強對黨組織和領導干部履行保障黨員權利工作職責的監督檢查,依規依紀查處侵犯黨員權利的行為。開展監督執紀工作,應當落實保障黨員權利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紀律審查等過程中,應當注意查找分析監督對象所在黨組織黨風廉政建設、管理監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採取制發紀律檢查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提出有關強化管黨治黨、淨化政治生態、健全制度、整改糾正等意見建議,督促指導和推動有關地區、部門、單位黨組織舉一反三、切實整改。

  對於涉及黨的建設、黨的事業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進行深入調研,形成專題報告,報送同級黨委、上級紀委或者通報相關黨組織,推動解決問題、規范決策、完善政策、健全制度。

  第六章  派駐、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向同級黨和國家機關全面派駐紀檢監察組,按照規定可以向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其他組織和單位派駐紀檢監察組。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關的,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可以相應派出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派駐機構是派出它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的組成部分,由派出機關直接領導、統一管理。

  派出機構在派出它的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和本級黨的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派出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紀律檢查工作,領導管轄范圍內機關紀委等紀檢機構的工作。

  第四十四條  派駐機構根據派出機關授權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一)加強對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的監督,重點對駐在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組(黨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等進行監督。

  (二)監督促進駐在單位領導班子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三)經常、及時地向派出機關報告情況和問題。

  (四)加強對駐在單位紀檢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其履行監督責任。

  (五)認真處理信訪舉報,對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和處置。

  (六)依規依紀開展紀律審查,嚴肅查處違紀問題。

  (七)按照管理權限作出問責決定或者提出問責建議。

  (八)協助駐在單位黨組(黨委)做好巡視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五條  健全派駐監督工作機制,統籌協調派出機關內設監督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組、地方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等力量,通過“室組”聯動監督、“室組地”聯合辦案等方式,提高派駐監督質量。

  縣(市、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開展派駐監督工作,應當保証派駐機構人員力量,推動監督工作向基層延伸,採取綜合派駐、工作協作等方式,提升監督效能。

  第七章  隊伍建設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突出抓好黨的政治建設,教育引導紀檢干部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帶頭踐行“兩個維護”,敢於善於斗爭,做到忠誠干淨擔當。

  第四十七條  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嚴把干部准入關,加強思想淬煉、政治歷練、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加強理論研究和學科建設,提高把握政策、監督執紀、做思想政治工作等能力,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第四十八條  加強作風建設和紀律建設,保証紀檢干部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堅持實事求是,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樹立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扎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九條  加強監督執紀規范化建設,健全法規制度,規范工作流程,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証據意識,依規依紀依法行使紀律檢查權。

  第五十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必須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監督下強化自我監督,自覺接受黨的組織和黨員的監督。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發揮內設干部監督機構、機關紀委等作用,加大監管和自我淨化力度,堅決防治“燈下黑”。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自覺接受民主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方面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紀檢機關、紀檢干部的違紀違法行為,有權提出檢舉、控告。

  第五十一條  嚴格執行紀檢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問題報告制度,有關情況應當登記備案。

  紀檢干部發現審查組工作人員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報告並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  辦理紀檢事項的紀檢干部存在可能影響事項公正處理情形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控告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五十三條  紀檢干部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准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紀檢干部離職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離職后從業限制的規定,三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工作相關的職業。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嚴格防范發生審查安全事故。組織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五十五條  紀檢干部有以案謀私、跑風漏氣、濫用職權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必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紀檢機關及其領導干部履行職責過程中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嚴肅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地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相當於地區紀委的其他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組(黨委)紀檢組(紀委),紀律檢查委員,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1月4日電)


  《 人民日報 》( 2022年01月05日 05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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