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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

(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發布)

2022年01月05日09: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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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黨的基層委員會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具體情況決定。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和同級黨的委員會任期相同。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選出的書記、副書記,經同級黨的委員會通過后,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履職要求等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全體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紀委工作部署,傳達學習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研究討論管轄范圍內紀律檢查工作的重要問題、重要事項,按照權限討論或者決定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黨員處理、處分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鄉鎮和企業、機關、高校等單位中的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按照黨章、本條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建立健全議事規則、工作制度,注重發揮紀委委員在監督執紀、議事決策方面的作用,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織紀委委員參與監督執紀有關事項。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黨的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指導和督促同級黨的委員會所屬基層黨組織紀律檢查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第二十三條  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職務的,應當辭去或者按照程序免去其紀委委員職務。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其紀委委員職務自動終止。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地方紀委委員、基層紀委委員職務的,應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四章  主要任務

  第二十四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堅定維護黨章,促進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黨章意識、嚴格遵守黨章規定,發揮黨章作為管黨治黨總章程的作用,以嚴明的紀律鞏固黨的團結統一。切實維護各項黨內法規,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保証黨內法規得到有效執行,促進依規治黨。

  第二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檢查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堅持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推動黨組織和黨員統一意志、統一行動。加強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跟進監督、精准監督、全程監督,督促黨組織和黨員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

  第二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一)協助同級黨委制定全面從嚴治黨規劃、計劃,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制度執行,檢查同級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管黨治黨責任落實情況,監督下級黨組織落實主體責任情況。

  (三)加強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監督,發現班子成員包括“一把手”履職盡責、廉潔自律等方面重要問題,按照規定如實報告。

  (四)協助同級黨委加強對本地區本單位政治生態、黨風廉政等情況分析,有關問題向同級黨委報告並提出意見建議。

  (五)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巡視巡察工作。

  (六)對日常監督、巡視巡察、審計監督等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開展檢查,通過加強監督推動整改常態化。

  (七)協助起草相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八)參與黨委組織的管黨治黨有關專項工作。

  堅持履行協助職責和監督責任有機結合,促進全面從嚴治黨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貫通協同。

  第二十七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鍥而不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力弘揚黨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馳而不息糾治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第二十八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協助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堅定不移推進反腐敗斗爭,堅持和完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各級黨委統籌指揮、紀委監委組織協調、職能部門高效協同、人民群眾支持參與的反腐敗工作體制機制。

  發揮黨委反腐敗協調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等工作,加強相關部門協作配合,增強反腐敗整體合力。

  第二十九條  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堅持把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為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針、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方略,懲治震懾、制度約束、提高覺悟一體發力,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努力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

  (一)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鞏固不敢腐。

  (二)堅持將懲治腐敗與深化改革、促進治理貫通起來,深入查找制度和體制機制存在的問題,推動補齊制度短板、堵塞監管漏洞、規范權力運行,強化不能腐。

  (三)堅持教育黨員、干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提高黨性覺悟,提升道德修養,涵養廉潔文化,筑牢思想上拒腐防變的堤壩,自覺不想腐。

  第三十條  發揮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提升監督全覆蓋質量,增強監督的政治性、嚴肅性、協同性、有效性。

  深化紀檢監察體制改革,推進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統籌銜接,整合運用監督力量,構建系統集成、協同高效的監督機制。堅持以黨內監督為主導,促進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健全信息溝通、線索移交、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機制,形成常態長效的監督合力。

  第五章  工作職責

  第三十一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圍繞實現黨章賦予的任務,堅持聚焦主責主業,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堅持把監督作為基本職責,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綜合考慮錯誤性質、情節后果、主觀態度等因素,依規依紀依法、精准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一)黨員、干部有作風紀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或者有一般違紀問題但具備免予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按照規定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等,或者予以誡勉。

  (二)黨員、干部有一般違紀問題,或者違紀問題嚴重但具有主動交代等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二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者建議單處、並處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三)黨員、干部有嚴重違紀問題,或者嚴重違紀並構成嚴重職務違法的,運用監督執紀第三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同時建議給予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

  (四)黨員、干部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運用監督執紀第四種形態,按照規定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同時依法給予開除公職、調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把自覺遵守紀律的教育作為基礎性工作,經常開展黨章黨規教育,強化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教育,深入開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紀、以案說法。

  開展廉政教育,加強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形勢任務以及家風家教等宣傳教育,推進廉潔文化建設,營造崇廉拒腐氛圍。

  根據形勢需要,著眼保障黨的中心工作,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相關法規文件,嚴明紀律要求,教育、引導和規范黨組織、黨員行為。

  第三十三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強化政治監督,重點監督黨組織、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以下情況:

  (一)對黨忠誠,堅持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決策部署,踐行“兩個維護”的情況。

  (二)堅定理想信念宗旨,牢記初心使命,踐行入黨誓詞,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情況。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情況。

  (四)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公正用權、依法用權、廉潔用權、擔當作為的情況。

  政治監督應當突出“關鍵少數”,重點加強對“一把手”、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委員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監督方式主要包括:座談,召集、參加或者列席會議,了解黨內同志和社會群眾反映﹔查閱查詢相關資料和信息數據﹔現場調查,駐點監督﹔督促巡視巡察整改﹔談心談話,聽取工作匯報,聽取述責述廉﹔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干部廉政檔案,開展黨風廉政意見回復等工作。

  開展專項監督,針對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中的突出問題,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的管黨治黨重點問題,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問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組織、參加或者督促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治理。

  加強基層監督,促進基層監督資源和力量整合,發揮紀檢監察、巡察等作用,有效銜接村(居)務監督,建立監督信息網絡平台,擴大群眾參與,及時發現、處理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

  第三十五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暢通信訪舉報渠道,依規依紀受理黨員群眾的信訪舉報,健全分辦、交辦、督辦、反饋等工作機制。

  對信訪舉報情況應當定期分析研判,對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苗頭性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建議,形成綜合分析或者專題分析材料,向同級黨委、上級紀委報告或者向有關黨組織通報。

  對於信訪舉報反映、監督執紀中發現以及巡視巡察機構和其他單位移交的問題線索,應當實行集中管理,採取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等方式分類處置,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三十六條  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反映黨組織、黨員的問題線索經過初步核實,對於涉嫌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立案審查。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審查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主要包括: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同級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涉嫌違紀案件﹔案情重大復雜,需要採取重要審查措施的案件﹔同級黨委、上級紀委交辦的其他案件。

  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對於處理涉及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正職領導干部,同級紀委常委、監委委員等人員的案件,以及涉及政治問題、國家安全等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即向上級紀委一並報告。

  紀律審查工作應當依規依紀採取談話、查詢、調取、暫扣、封存、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以及通過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等方式,收集証據,查明事實,處置違紀所得。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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