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6月22日09:39  來源:吉林日報
 
原標題: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九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遵守物業服務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項,並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未事先告知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按照管理規約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

  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污染物業共用部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通知業主、物業使用人予以修復、清潔、恢復原狀。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服務人通知的期限內未修復、清潔、恢復原狀的,由物業服務人處理,所需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

  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物業服務人發現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業主委員會。

  第九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加強電梯日常運行的檢查、維護和保養。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電梯運行進行日常巡查,發現電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維修。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認為電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無改造和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條件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向業主公告,並積極協調辦理報廢事宜。

  鼓勵老舊小區業主為滿足日常生活需要加裝電梯。

  第九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並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需要。

  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后,還有剩余規劃車位、車庫的,應當將剩余規劃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等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七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后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十四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於業主共有。屬於業主共有的經營收益,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使用,可以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用於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津貼或者物業管理等方面的其他需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佔屬於業主共有的經營收益。經營收益由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接受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經營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開,且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十五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存專項維修資金。但是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專項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業主轉讓物業時,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隨房屋所有權一並轉讓,業主無權要求返還﹔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應當退還業主。

  第九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

  業主大會成立前,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行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根據業主大會決定,選擇自行管理或者代行管理。

  業主大會選擇自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在銀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的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應當轉入業主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滾存使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向業主公開,並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九十七條 業主應當按時足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未建立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催告業主補建、續交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接到催告后,未能及時補建、續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對未交清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依法提起訴訟。

  業主申請房屋轉讓、抵押時,應當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提供已足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証。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准、補建、續交以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僅涉及單元(棟)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事項的,可以根據維修范圍,由該單元(棟)的業主共同決定。

  第九十九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以下嚴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應急使用方案,也可以由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人提出應急使用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資金使用申請:

  (一)屋頂、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二)電梯出現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樓體外立面有脫落危險的﹔

  (四)共用消防設施設備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七)發生其他嚴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緊急情況的。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應急維修資金使用申請之日起兩日內完成審核。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七日的公告。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信用檔案,加強物業服務信用信息的採集、記錄、使用和公開管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物業項目負責人記入物業服務信用檔案:

  (一)騙取、挪用或者侵佔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在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三)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或者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財物,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或者退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用途的﹔

  (五)擅自決定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招標文件中,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作為評標標准。業主、業主委員會在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作為參考。

  第一百零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規范與質量考核的相關規定,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考核。考核時,應當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記入物業服務信用檔案。

  第一百零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工作,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監督建設單位履行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監督檢查房屋裝飾裝修活動﹔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建設活動,開展定期巡查和重點巡查,認定違法建筑、違法建設行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

  (三)市場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無照經營活動,檢查價格公示、違規收費活動,監督管理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

  (四)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檢查治安、技防、保安服務等活動﹔

  (五)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六)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維護管理﹔

  (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侵佔、毀壞公共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對物業管理區域進行定期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巡查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和舉報處理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單位、投訴和舉報電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按照規定時限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已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改革,對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轉讓和抵押物業服務用房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業主共同決定,改變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處分共有部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拒絕接收專業經營設施設備以及相關管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全部資料報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臨時管理規約報送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要求物業服務人承接未經查驗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物業,或者物業服務人承接未經查驗的物業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整改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將有關文件報送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建立物業承接查驗檔案,並妥善保管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提供物業服務未遵守相關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以及限制業主進出小區、入戶的方式催交物業費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將物業服務合同報送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物業項目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報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相關信息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或者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財物,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損壞、隱匿、銷毀有關資料、財物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原物業服務人擅自退出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未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處罰﹔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毀消防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違反規定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侵佔、毀壞公共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九)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違反規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將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使用人、每次租賃期限超過一年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挪用、侵佔屬於業主共有的經營收益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退還,處挪用、侵佔金額一倍以上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居(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物業管理的實際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就相關方面制定具體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責編:王帝元、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