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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

2023年05月31日08:24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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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涉税信息统计分析,为政府税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提高其涉税专业服务能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涉税服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方式相衔接,及时化解涉税争议。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当依法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收征缴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都有权检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或者不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或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用途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其征缴保障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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