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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3年05月23日08:20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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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23年5月5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5月19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统一处置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复的保留车辆编制数为基础,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

  机构新成立、整建制撤并、职能或者人员编制调整的,即时核定。确需新增编制的,应当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数为基础从严审批。能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保障临时性用车的,原则上不得通过增加编制方式配备公务用车。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九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跨城乡行驶且使用频率较高的,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固定线路的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配备新能源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和大型客车的,价格不得超过同类燃油客车的配备标准。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享受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配备价格为扣除补贴后的价格。

  第十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提交车辆技术鉴定等更新依据和证明材料,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 配备管理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须提交业务需求等方面的充分依据和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气候和业务必需等工作需要,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在编制内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内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报送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党政机关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车型、业务需求和使用实际,科学合理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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