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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2022年10月27日08:12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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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文如下。

  吉林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9月23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022年10月25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妥推进、有序落实,把党的领导贯穿中小学校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中小学校党组织职责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职责

  第五条 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

  (二)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德育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五)抓好党组织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组织班子开展理论学习,主持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

  (七)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八)履行抓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成员学校、分支机构、教学点等单位党建工作的职责。

  (九)按照有关规定和党内法规,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会会议、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党组织其他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工)委报告工作。

  (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履行抓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中小学校党的建设质量。

  (十一)负责协调党组织与行政的关系,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中小学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中小学校议事决策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学校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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