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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1月14日09:42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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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科技强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条件

  第八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具有发明专利;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指标先进;

  (二)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促进国防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我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我省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其他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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