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巩固我省“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成果,落实“十四五”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解决水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在水环境方面,全省国考断面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劣Ⅴ类断面基本消除,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
——在水资源方面,深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努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着力保障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
——在水生态方面,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得到提升,主要河流和重要湖库生态缓冲带建设初见成效,河湖口湿地、尾水湿地面积大幅增加,水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得到有效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水环境治理工程。
1.加快推进部分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对污水处理能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完成扩容工程,逐步解决因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城市生活污水溢流问题。污水处理厂下游应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各市、县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地应结合实际,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采用生态处理、转运等方式,分类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新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厂、网、站一并规划、设计、建设、运维。鼓励以县为单位整县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3.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推进老旧城区、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城区污水管网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开发同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重点实施城镇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改造、淤积管道清淤等工程,加快推进建筑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全面提升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加快雨污分流改造,新城区管网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已建城区要积极推进雨污分流,对于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城区,要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次数。对截流与调蓄的合流制污水,有条件的地区要纳入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现有设施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性污水处理设施,对合流制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4.加快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县级及以上城市要全面推进污泥处理设施能力建设,现有设施能力不足或工艺落后的要进行扩建、改建,保障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达到国家要求。要统筹考虑污泥产生量和泥质,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适宜的处置技术路线,推进污泥资源化利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5.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各地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参与)
6.加强重点行业管控和清洁化改造。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按照环境管控单元和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分类管理,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企业一律禁止准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全面推动农副食品加工、化工、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农药、电镀、染料颜料等行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进清洁生产,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对存在严重涉水环境问题的“散、乱、污”企业,按照规范改造一批、扶持提升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要求,予以整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参与)
8.持续开展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入河(湖、库)排污口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对新设置的排污口要严格审批,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对已批准设置的排污口,要稳步推进规范化整治,设立标识牌并具备采样监测条件。对规模以上入河(湖、库)排污口,要具备水量和水质同步监测的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二)实施水生态修复工程。
9.实施重点干支流河道生态修复。对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主要河流河道实施生态修复。全面清退河道内非法侵占河道的农用地,河湖蓝线范围内的农田应在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农民权益下逐步退出。在河道两岸建设生态隔离带、缓冲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生态修复以自然修复为主,可结合实际种植乔、灌、草相结合的具有水质净化效果的植物。以县(市)为单位,推进美丽河湖创建。(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湖库生态修复工程。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应以建设湿地方式,保证入湖库径流经净化后进入,特别是要在支流入水源地河口处,创造条件建设具备“滞、蓄、净、排”功能的人工湿地。重要湖库周边推进生态缓冲带、隔离带建设。(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对全省重要湿地范围内私开滥垦耕地实施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加强河口、河滨湿地建设,在支流入干流河口处、河滨带、支流入湖库的湖口处应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工程。(省林草局、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水资源保障工程。
12.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再生水输送管网建设,提升再生水利用效能。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建设“滞、渗、蓄、用、排、净”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3.推进节水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作用。推进工业节水,造纸、石油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高耗水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和再生水回用改造,不断提高企业用水水平。推进农业节水,加强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发展旱田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城镇节水,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洁、车辆冲洗、建筑施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优先使用再生水。(省水利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着力保障重要江河生态流量。统筹考虑各类湖库供水工程供水任务、能力以及来水(引水)状况和蓄水情况,合理安排生态用水下泄水量,保障重要江河生态基流。各地应着力解决水电站下游河段断流现象。(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15.实施江河源头区涵养林建设工程。加强松花江等三江源头区水源涵养林保护工作,推进重点流域源头区水源涵养林建设,不断提升源头区水源涵养能力。(省林草局牵头指导,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四)实施水安全保障工程。
16.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全面完成集中式(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识,以及保护区内道路、航道警示标志设置,因地制宜完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区域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全面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回头看”,巩固既有整治成效。全面启动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确保群众饮水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全面推进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省水利厅负责)
17.全面开展环境风险预防性设施建设。加强高风险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健全企业应急防范体系,在重点化工园区推动健全完善三级应急防控体系,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8.探索开展流域应急处置工程建设。探索在支流合适区域,通过采取建设污水事故收集截流设施等工程措施,减缓事故状态下污水对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9.提高水环境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水环境质量智慧监管平台,鼓励推行“互联网+”模式,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物联网等技术,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提升水环境质量综合监管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省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基层落实任务过程中的监督指导,按照任务分工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制定和落实有利于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政策。相关部门应开辟项目前期手续审批的绿色通道,加快推进项目落地。
各市县政府是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的实施主体,应对照任务,制定劣Ⅴ类水体治理和水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逐项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年度目标、工作计划、完成时限,逐项任务制定实施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指导,做好项目推进、资金使用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
深入落实河湖长制,推动河湖长按照《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对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履职尽责。省市县各级河湖长要加强调度和部署,按照规定的巡查周期和巡查事项,对其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管。落实河湖警长制,加强河湖治安管理和行政执法保障,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深入开展清河行动,每年冬春季、汛期前,集中开展清河行动。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以市县为主,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加大对重污染流域水污染治理支持力度。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项目的投入,通过实施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要尽快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要提升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抓好项目谋划。省直相关部门要指导各地主动谋划项目,分类进入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鼓励整市域、县域打包谋划项目建设和后续运行管理,推进城镇供排水一体化、厂网一体化。鼓励市县以整县为单元推行合同环境服务,对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处置等进行“打包”,形成规模效应。鼓励饮用水源环境治理、水源涵养林建设、河湖生态修复、湿地建设等项目与周边土地开发、供水项目、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捆绑实施。(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全流域生态补偿。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实施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强化各地政府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调度督办。
强化工作调度。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水质状况,定期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情况排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河长办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参与)
强化督察督办。持续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加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整改力度,将本方案重点任务的进展情况列为专项督察内容按进度督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四)严格责任追究。
加大水环境质量和重点任务考核力度,将其作为政府生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完成水环境质量考核目标、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县(市、区),依法依规进行约谈、通报、追责、问责。(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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