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将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管理水平结合起来,明确培训目标、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全覆盖,不断提升培训效果。一是明确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目标。针对不同层级灾害信息员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专题培训。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市级、县级、部分多灾易灾地区乡镇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市(州)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地区县级、乡级和部分多灾易灾地区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地区乡级和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二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确保培训全覆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委托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以会代训、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的有关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应急处置、统计报送、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原则上,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三是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效果。对于自然灾害易发频发的区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考历年灾害应对和灾情报送实践,突出重点,着力破解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在培训工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实提升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推进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各地要结合培训和实际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加快构建由灾情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本地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师资专家库,探索建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专家的稳定合作机制。
(四)强化灾害信息员日常管理。各级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统计报送和灾害期间应急值守等任务,要切实加强人员日常管理。一是明确工作要求。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抓好灾情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统计报送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尽快制定完善灾害信息员岗位管理制度,重点推进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制度建设,明确灾害信息员在灾害事故的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应急工作环节的职责任务,建立包括灾害信息员岗位职责、信息报告、联络渠道等内容的管理制度。三是做好人员信息动态更新。依托现行全国灾害信息员数据库,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灾害信息员信息,以不低于半年一次的频率进行核对更新,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效可用。四是严格工作纪律要求。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灾后应及时、主动、准确报告灾情,避免迟报、漏报,不得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故意瞒报灾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五)探索将社会力量纳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社会力量作为救灾工作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面对灾害多发、频发态势,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办法,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二是注重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特别是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灾害多发易发重点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基层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用,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三是注重甄别,引入有较好专业素养和公益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对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纳入本地灾害信息员统一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装备配备。各级要逐步配备灾害信息员履行职责所需的设备,保障其工作开展。一是保障必要装备。在统筹用好现有设备、装备的基础上,仍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汇报、沟通协调,为本级和乡镇(街道)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设备、装备。二是多灾易灾地区逐步提高科技装备的使用。省、市、县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使用已配置的无人机等装备,加大对多灾易灾地区在灾情报送和核查中的科技化装备的使用。三是运用信息化方式加强村级灾情报送。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依托现有报送机制,采用信息化方式提高村级灾害信息员报送的时效性和数据更新速度。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全省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对应急管理决策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做到落实责任,明确人员,有制度、有保障,确保灾情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急信息管理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保障顺利开展灾害信息报送工作,可优先保障多灾易灾地区设备、装备经费。要进一步加大灾害信息员培训和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力度,对辖区内乡镇、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三)纳入考核,压实责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不断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同时,定期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先进典型应及时通报表扬,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加快在面上推广。对因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后、导致报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追责。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工作成效显著、最大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要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完善机制,夯实基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有关机制,适时配套出台本地《灾情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通报机制》《灾情管理评比量化打分细则》《因灾倒损民房核查评估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为加快推进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灾情信息管理水平提供政策支撑。
(五)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牵头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编制培训教材,承担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灾害信息员培训、装备配备和通讯补贴等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采集工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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