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2020年02月11日09:5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5、诉讼相关问题

问题43: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下,法院目前是否还正常办公?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的总体原则和精神,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各地法院的现场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自2020年1月30日起基本暂时关闭,目前各地法院一般通过邮寄或提交电子材料的方式接收材料,法官一般采取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弹性办公,各地法院恢复正常办公的时间根据当地疫情形势的变化,由法院另行通知确定。

问题4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事人如何参加诉讼和执行活动?

答: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矛盾纠纷亟需解决又无法直接到法院诉讼服务窗口或者场所开展诉讼活动的,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建议与办案法官沟通,明确诉讼活动开展的方式和时间等。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用线上、远程方式开展诉讼活动。以吉林省内法院为例,可以通过“吉林电子法院“诉讼平台和手机APP,在线完成立案、缴费、举证、庭审、接收和上传诉讼文书等全部诉讼行为。

问题45: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按期参加庭审、听证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新冠肺炎防控无法参加庭审,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依法可申请改期或延期进行。

问题46: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止?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如果当事人系确认、疑似感染者或其他被隔离、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且本次疫情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诉讼时效中止。但特别提示注意,由于法律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故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请求权,以免发生因诉讼时效经过的不利后果。

问题47: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规定,因受本次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题48: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期限(如上诉、举证、申请鉴定、续封等)经过,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建议当事人首先应当及时向法院沟通法定期限被疫情耽搁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可抗力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顺延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

问题49:针对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形成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可主张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

答: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和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期限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此类权利的行使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对前述权利行使期限产生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后果,当事人在行使前述权利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定期限行使,不可因为疫情影响而疏忽大意,最终导致权利因行使期限经过而消灭。

问题50: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关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执行活动的法律建议?

答:(1)在开展诉讼、仲裁、执行等司法活动前,全面、细致评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的各类诉讼风险,重点关注各类权利的行使期限、诉讼时效和疫情防控对诉讼进展、诉讼成本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综合评估诉讼风险后,在“配合疫情防控和保障自身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安排和制定参与诉讼和执行活动等的计划。

(3)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和协调对接机制,确保当事人与法院、代理律师等保持有效沟通和时间的全面协调。

(4)即便受疫情防控法院采用网络、电话办公,但在立案、诉讼、保全、执行等各类诉讼过程中遇到问题,必须及时与办案法官进行有效沟通。

(5)注意留存好涉及需要申请更改时间、延长期限、中止时效等相关事由的证明文件、资料,以防将来作为证据提交。

(6)疫情防控期间参与各类司法活动,要遵守法院、仲裁机构等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佩戴口罩、信息登记和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等。

(7)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指导意见、政策等规范性文件,根据情势变化调整诉讼策略,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