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2020年02月11日09:58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下涉及企业的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3、合同履行问题

问题3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企业可否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以减免合同责任?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结合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并参照2003年6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般认为,因疫情影响或政府防治行为导致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以主张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但就个案而言,仍需要结合合同约定的债务类型、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不同地区疫情严重程度、政府管制措施、疫情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等综合判断,不应一概而论。

问题34: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力,对企业是否一定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答:不一定。如果合同中将发生不可抗力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当事人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约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如合同未作特殊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方可解除。如果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及防控,对合同的履行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与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价款等合同条款,待影响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问题35: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构成不可抗力,法律对企业减免责任和承担损失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如合同义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在先,因疫情及防控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受影响,则该义务人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构成不可抗力而免除。在合同当事人对不可抗力的损失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各方当事人进行分担,但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问题36:企业如果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可能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构成不可抗力,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建议企业结合自身履约能力、疫情影响和当地政府采取的防控措施等,综合进行评估、判断和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在发生不可抗力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采取应对措施、并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合同约定。特别提示注意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排除条款的约定,以及自身是否存在延迟履行而导致不能免除责任的情况。此外,当前疫情形势下,中国贸促会已开始为企业出具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2月5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也明确各商会将协助外贸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故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如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要及时向相关部门要求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并注意搜集、保留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据。

问题37: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房屋租赁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减免房屋租金?

答:(1)如果当地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承租特定房屋的特定企业出台了减免房租的政策(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国有或集团创业扶持载体等)的,建议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执行,此种情况下,承租方可按政府文件规定,要求出租方减免房屋租金。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长春市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规定,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其后至疫情结束房租减半。

(2)如果政府没有出台相应文件或规定,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和与出租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外,减免房屋租金并非出租方的法定义务,需结合疫情防控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因果关系并考虑承租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或由自身原因所引起等因素综合评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要求出租方减免租金:

第一,如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因明确的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如被征用或关停等)导致无法实现使用目的,可依据不可抗力,请求免除停止使用期间的房屋租金。

第二,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但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收益明显减少甚至亏损的,可依据情势变更请求减少部分房屋租金,但要求免除全部租金不符合情理。

第三,如承租人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疫情并未导致其收益明显减少的,一般不可请求减免租金。

第四,虽疫情防控影响房屋使用的便利,但如承租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仍可继续使用具有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第五,因疫情防控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房屋的(如房屋被封锁、承租人被异地隔离等),可根据影响使用的情况主张减免租金。

问题38: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期间,针对各类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可要求减免贷款本息或延期还款?

答:(1)在借款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借款人仍可通过网上转账、ATM转账等其他方式还款,即便因疫情防控导致财务能力下降而无力还款的,一般也认为属于借款的商业风险范畴,不构成不可抗力,故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不可以此为由要求银行减免还款义务或免除违约责任。

(2)疫情发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陆续出台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政策和规定,但一般均限于全部或部分免除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并未强制银行减免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故借款人可根据银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或政策性文件或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措施,要求银行减免疫情期间借款人相应违约责任。

(3)如果为民间借贷,出借人无减免的法定义务,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一般建议采用与出借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或减免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问题39: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应采取哪些措施预防或降低合同风险?

答:(1)建议企业对照合同约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具体影响,结合专业律师或法务人员意见,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等对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审慎加以运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告知对方希望按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证明。

(3)无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均建议企业结合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4)如果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企业已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议企业立即向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解除合同,并将当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履行合同产生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

(5)如虽然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第一时间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履行期限、合同价款、损失分担、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待不可抗力经过后,继续履行合同。

(6)建议企业在此过程中,做好合同履行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影响的证据搜集和留存工作,例如政府、医疗机构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疫情报告、限制交通、停工等强制措施、人员隔离照片等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以免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导致诉讼时举证不能。

4、疫情防控及应急管理问题

问题40: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答: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一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故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问题41:企业怠于履行相关疫情防控义务,会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什么责任?

答:企业怠于履行相关疫情防控义务,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损失程度,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第一,行政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第二,民事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和《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4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企业应如何开展应急管理和日常经营工作?

答:(1)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疾病防控物资,并通过定期消毒、体温监测等方式为员工创造安全的劳动、生产的环境,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人性化实施受疫情影响下出差、休假和薪酬计发等制度,合理安排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安抚员工情绪,避免引发恐慌和对抗情绪。

(2)建立和制定针对疫情防控的应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应急管理机制、成立应急管理小组,确定主管责任人员、小组成员并明确相关职责;预判疫情防控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密切关注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应急管理政策和指引,加强应急管理政策和知识的学习及内部培训等。

(3)及时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信息,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建立通畅的信息统计及发布渠道,完善信息上报机制;指定专人或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收集、统计员工休假期间的出行情况和身体状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并掌握相关的安全隐患存在的事实;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报送,并鼓励在企业内部进行信息通报等。

(4)做好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措施,配合政府部门开展防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现存在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后,除了依国家规定配合对其进行隔离和治疗以外,及时向其他员工进行预警和提示,协助相关政府部门统计密切接触人员,并配合对其他需要监测的人员进行相关监测或者按照政府要求配合医学观察和隔离;加强宣传防疫知识宣讲工作,对需要被医学观察和隔离的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并切实地保障其权益等。

(5)针对疫情可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预判,并制定备选经营方案,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方针和策略,预防或降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6)加强生产经营管理,严控产品质量和价格,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避免因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假宣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恶意提高产品价格或发生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使企业遭受严惩而影响企业信誉和正常生产经营。

(7)咨询专业律师、法务人员,依法、谨慎地处理劳动合同、经营类合同等各类合同关系,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沟通,积极采取措施,尽最大限度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8)密切关注国务院、各部委和相关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等针对疫情防控作出的特别规定,并积极予以执行,以期及时享受相关利好政策,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