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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

2022年10月27日08:12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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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吉林省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辦法(試行)》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印發《吉林省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辦法(試行)》,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全文如下。

  吉林省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辦法(試行)

  (2022年9月23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2022年10月25日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意見(試行)》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是辦好教育的根本保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是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保証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學校得到貫徹落實的必然要求,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妥推進、有序落實,把黨的領導貫穿中小學校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各方面,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中小學校黨組織職責

  第三條 中小學校黨組織全面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職責。

  (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確保黨的教育方針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在中小學校得到切實貫徹落實。

  (二)堅持把政治標准和政治要求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各方面,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團結帶領全校教職工推動學校改革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証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

  (四)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協助上級黨組織做好學校領導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等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教師等人才的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獎懲等相關工作。

  (六)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學校意識形態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推動形成良好校風教風學風。

  (七)加強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嚴格執行“三會一課”等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八)堅持全面從嚴治黨,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九)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強化黨建帶團建、隊建,加強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管理,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學校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中小學校黨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組織會議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黨組織班子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章 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職責

  第五條 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主持黨組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組織重要活動,督促檢查黨組織決議貫徹落實,督促黨組織班子成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

  (一)組織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教育的重要論述,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帶頭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上級黨組織工作安排。

  (二)團結帶領學校全體教職工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三)主持研究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項和學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主持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學校黨的建設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學生德育工作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

  (五)抓好黨組織班子自身建設,組織黨組織班子開展理論學習,主持召開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做好班子成員思想政治工作。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組織學校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按有關規定向上級黨組織推薦干部。

  (七)按照黨管人才原則,負責學校人才隊伍建設,做好教師等人才培養、招聘、使用、管理、服務和職稱評審等工作。

  (八)履行抓學校各級黨組織建設和成員學校、分支機構、教學點等單位黨建工作的職責。

  (九)按照有關規定和黨內法規,負責召集和主持黨委委員會會議、黨總支委員會會議、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黨組織其他重要會議,代表學校黨組織定期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及上級黨(工)委報告工作。

  (十)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職責,帶頭抓好意識形態工作,履行抓學生德育工作和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主體責任,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抓重要工作推進和重難點問題破解,指導基層黨組織和黨務工作者認真履職,不斷提高中小學校黨的建設質量。

  (十一)負責協調黨組織與行政的關系,協調學校黨、政、群團組織負責人的工作關系,做好學校統一戰線工作。

  (十二)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中小學校校長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依法依規行使職權,按照學校黨組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內部教育教學管理組織機構設置方案。研究擬訂和執行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教育教學研究,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深化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招生、就業和學生學籍管理。

  (三)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校思政課教學質量。組織開展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建設文明校園。

  (四)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研究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預算、大額度支出,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

  (六)加強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依據有關規定與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訂立、解除或終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學校與社會、家庭的聯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學校黨組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群團組織開展工作,依法保障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中小學校議事決策制度

  第七條 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黨組織會議由黨組織書記召集並主持,不是黨組織班子成員的行政班子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組織書記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織班子成員到會。學校黨組織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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