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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2】

2022年10月27日08:12 | 來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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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吉林省關於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八條 中小學校黨組織會議議事決策事項范圍: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黨的教育方針以及上級黨組織安排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學校章程的制定修訂,學校黨組織重要規章制度和學校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訂,學校黨組織重要文件的制定、修訂、廢止等。

  (三)學校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工作報告及執行決議決定的重大舉措,學校黨建和年度工作規劃、計劃、總結等,需報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等。

  (四)加強黨組織班子、干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重大事項,包括學校黨組織班子成員分工,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干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教師招聘、職稱評審等重要事項。

  (五)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的重大事項,包括黨員教育管理、發展黨員、黨組織工作經費預算和使用、黨費收繳使用,黨群工作機構設置與調整、黨務人員配備、黨內表彰獎勵與處分以及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撤銷、換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六)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抓好學生德育工作、加強教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加強精神文明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少先隊等群團組織和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強化黨建帶團建、隊建,加強學生會和學生社團管理,做好統一戰線、民族宗教工作等事項。

  (八)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任務清單,上級黨組織巡視巡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情況報告,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材料和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重要事項。

  (九)學校參與各類重大活動、重要政治性任務等方面事項。

  (十)需要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不是行政班子成員的黨組織班子成員可以參加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行政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當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校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第十條 中小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需提請學校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事項:

  (一)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招生考試、行政管理等重要工作事項。

  (二)學校行政管理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方案,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等重要事項。

  (三)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未列入學校年度預算的預算追加和大額度支出、重大捐贈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四)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五)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採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六)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表彰推薦和校級重要表彰事項。

  (七)學校文化建設、校風學風建設和師德師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八)教職工年度考核、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九)學校安全穩定、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等重要事項。

  (十)需要提交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中小學校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議事決策范圍:

  (一)研究提出擬由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事項的方案。

  (二)具體部署落實黨組織決議的有關措施。

  (三)研究落實教師隊伍建設、學科建設、課程建設、教材選用使用、校園文化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重要規章制度。

  (四)研究處理教育教學、招生考試、行政管理、教學研究及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五)討論決定加強學生德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組織開展學校文化活動和科學普及活動等。

  (六)討論決定教師等各類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務工作,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聘用合同的訂立、解除或終止。

  (七)研究落實學校重大建設項目、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八)研究執行學校年度預算、大額度支出,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討論決定學校一定額度范圍內資金使用問題(具體額度由學校黨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九)研究處理學校日常行政事務、后勤日常運行保障、學校安全穩定和突發事件處置、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維護、社會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

  (十)需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黨組織會議和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黨組織書記與校長充分溝通且無重大分歧后提交會議討論決定。對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黨組織會議討論決定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通過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當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會議決定的事項如需變更、調整,應當按照決策程序進行復議。

  第五章 中小學校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黨組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工作機制。充分發揮黨組織領導作用,保証校長依法依規行使職權,合理確定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明確工作職責。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執行集體決定,按照分工積極開展工作。

  第十四條 建立學校黨組織書記和校長定期溝通制度。黨組織書記和校長要及時交流思想、工作情況,帶頭維護班子團結。學校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重要議題,黨組織書記、校長應當在會前聽取對方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暫緩上會,取得共識后再提交會議討論。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前,黨組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第十五條 建立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常態化溝通協調制度。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要充分聽取和尊重班子成員的意見,每季度要分別與領導班子成員進行1次談心談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支持,定期溝通,注意協調配合,形成團結共事良好氛圍。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學校民主管理監督工作機制。發揮學校教職工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群團組織作用,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和校務公開,及時向師生員工、群團組織等通報工作情況。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十七條 健全完善中小學校黨建工作領導體制。全省各級黨委教育工委書記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黨委教育工委副書記。黨委教育工委專職副書記具體負責中小學校黨建工作,未配備黨委教育工委專職副書記的市(州)、縣(市、區),要在教育行政部門明確1名黨員副職領導擔任黨委教育工委專職副書記。各級黨委教育工委要建立書記辦公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研究中小學校黨的建設重要工作。黨組織關系不隸屬於市(州)、縣(市、區)黨委教育工委的中小學校,要主動接受所在地黨委教育工委工作指導,實現黨建工作目標同向、要求同步。集團化辦學等類型的中小學校黨組織要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辦學實際,加強對成員學校、分支機構黨建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十八條 選好配強學校領導班子特別是黨組織書記和校長。上級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領導和把關作用,嚴格標准條件和程序,注重選拔黨性強、懂教育、會管理、有威信、善於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優秀黨員干部擔任學校黨組織書記,著力培養政治過硬、品德高尚、業務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長隊伍。黨組織設置為黨委、黨總支的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一般應當分設,黨組織書記一般不兼任行政領導職務,校長是中共黨員的應當同時擔任黨組織副書記。黨組織設置為黨委的中小學校,核定1名專職副書記領導職數﹔黨組織設置為黨支部的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校長一般由一人擔任,同時應設1名專職副書記﹔學校行政班子副職中的黨員一般應當進入黨組織班子。加強學校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完善培養選拔、教育培訓、考核評價、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任期考核,每年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推動學校領導人員履職盡責。推動各級黨委教育工委按照1︰2比例建立學校黨組織書記后備人才庫,建立長效培養機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加強中小學校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深入實施中小學校黨建“強基領航”行動、“三早”育苗工程、“示范引領”爭創計劃,全面開展新時代吉林黨支部標准體系(BTX)建設,推動黨建工作與教育教學、德育和思政工作深度融合,持續提升具有吉林特色的中小學校黨建工作水平。嚴格黨員教育管理,加強對優秀教師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雙培養”機制,各市(州)、縣(市、區)在制定黨員發展計劃時可根據實際單列中小學校教師黨員發展指標。

  第二十條 加強中小學校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根據學校辦學規模、黨員人數等,科學設立黨組織工作機構,按規定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工作者。專職黨務工作者工作量按滿課時量計算,兼職黨務工作者工作量根據實際按不超過50%課時量計算。把中小學校黨務工作者納入基層黨務干部培訓范圍,省委教育工委每年舉辦市(州)、縣(市、區)黨委教育工委負責人、中小學校黨務工作者示范培訓班﹔市(州)、縣(市、區)黨委教育工委抓好中小學校黨組織書記培訓,每年至少集中培訓1次,其他黨務工作者每2年輪訓一遍。完善激勵政策,學校黨組織書記(副書記)與校長(副校長)在崗位等級確定、考核激勵、待遇落實等方面同等對待﹔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共產黨員與同級表彰的優秀教育工作者、優秀教師等享受同等待遇,黨務工作評比榮譽與同級教學榮譽享受同等待遇,納入學校職稱評聘方案。

  第二十一條 強化中小學校黨建工作基礎保障。學校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年度黨建活動計劃,安排黨建工作專項經費,經費標准可參照《關於加強高校院系級黨組織及所屬黨支部黨建工作經費保障的指導意見》。探索推行黨費返還政策,學校黨員上繳黨費可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返還學校黨組織,支持開展黨建工作。強化黨建陣地建設,按照“有黨旗、有標識、有設施、有制度、有黨報黨刊”的標准,建設多功能黨建活動室﹔加強普通高中青年黨校、初中團校和小學少先隊講堂建設。

  第二十二條 建立和落實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執行情況報告制度。學校黨組織要結合年度考核每年至少向上級黨組織報告1次執行情況,學校領導班子成員要在民主生活會、述職評議、年度工作總結中報告個人執行情況。上級黨組織和有關部門要將學校貫徹執行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情況作為巡察監督、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和對學校領導班子、領導人員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執行學校黨組織決議,或因班子內部不團結而嚴重影響工作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必要時對班子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委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黨委組織部門要統籌協調,強化督促指導﹔黨委教育工委要負起直接責任,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慎推進建立中小學校黨組織領導的校長負責制。針對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學校,統籌領導班子調整、制度機制配套和學校章程修訂等相關工作,在做好思想准備、組織准備、工作准備的前提下,成熟一個調整一個。機構編制部門要做好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結構優化、動態調整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做好黨務工作者職稱評定、工作量比照教學崗計算等政策措施制定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要配合教育部門、組織部門指導中小學校做好公用經費、黨費等各渠道資金統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學校),公辦幼兒園參照執行,民辦中小學校黨的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未單獨設立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中小學校,黨組織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履行黨章和有關規定明確的職責任務。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要結合實際,制定學校黨組織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校務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並按管理權限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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