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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發布23項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

2022年05月24日16:32 | 來源:人民網-吉林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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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處罰事項
不予處罰的適用情形
法律依據
1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未經設立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關閉停業,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機關確定罰款金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
3
經營者從事不屬於依法須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活動,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無証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明示的廣告內容,不夠顯著、清晰表示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廣告內容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5
廣告主發布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其經營場所或者利用自有媒體發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務廣告﹔
4.持續時間較短,或瀏覽人數較少,或涉案商品或者服務經營額較少﹔
5.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一)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6
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証內容未表明出處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引証內容真實准確合法有據﹔
4.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証內容的,應當真實、准確,並表明出處。引証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証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
7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具備合法有效專利証明﹔
4.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8
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顯著標明“廣告”字樣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廣告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具有可識別性的,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9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未按照生產經營目錄或者未經備案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生產經營目錄或者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生產經營目錄或者未經備案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10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11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未按規定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的有關信息的。
12
電子商務經營者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到用戶信息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的申請的,應當在核實身份后及時提供查詢或者更正、刪除用戶信息。用戶注銷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刪除該用戶的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約定保存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中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未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程序,或者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13
參與傳銷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未發展新成員及未收取非法利益,積極配合調查﹔
4.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 2000 元以下的罰款。
14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責任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証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5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責任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6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權利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7
現場即時開獎,未隨時公布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兌獎情況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8
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有獎銷售檔案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19
經營者未履行優惠承諾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20
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因生產工藝的連續或公眾生活所需、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后,繼續使用時間較短﹔
4.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
21
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未按要求存檔備查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標印制檔案及商標標識出入庫台帳應當存檔備查,存查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商標印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2
商品和服務不符合明碼標價規定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九條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3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未在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內容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初次違法﹔
2.危害后果輕微﹔
3.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之前及時主動改正或者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情況。
《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第十六條  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級或規格、服務價格等。
《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吉林市場監管)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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