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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應兼顧子女適時需要(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1年11月11日09:0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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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未成年人趙某的父親趙某某、母親饒某因感情不和訴訟離婚。法院判決,趙某由母親饒某撫養,父親趙某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不久后,趙某因病多次就醫。饒某表示,治療花費大,趙某某每月支付的500元撫養費,不能滿足趙某的醫療和生活開銷。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趙某某承擔醫療費用,並增加撫養費至每月15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對子女的撫養費支付,應根據父母雙方實際能力及子女的實際需要,遂判決趙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

  【說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同時,對子女的撫養費支付,應根據父母雙方的實際收入和能力及子女的實際需要,同時亦應兼顧子女的身心健康和適時需求。本案中,由於趙某患病尚在治療期間,需要更多的照顧,因此生活費用勢必會增加,實際需要也會超過原定數額,因此法院審理后認為,對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 人民日報 》( 2021年11月11日 19 版)

(責編:王帝元、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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