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修訂草案)》。現將該條例草案修改稿在《吉林日報》和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向社會各方征求意見,請於2020年11月15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等形式將意見反饋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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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20年10月3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修訂草案)》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受理和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職權,規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省本級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三條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的法定職責,是密切同人民群眾聯系、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改進工作的重要途徑。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在規定時限內辦結和答復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
第四條省人大人事代表選舉委員會和各選舉單位及其代表聯絡機構,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工作,探索建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協調聯動機制,積極協助省人大常委會督查有關部門解決問題並及時答復代表,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五條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視察、專題調研和代表小組活動等形式,深入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對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數名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撤回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領銜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一經撤回,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七條下列事項不應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群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空泛籠統、沒有實際內容或者向全社會范圍倡議性內容的﹔
(五)涉及正在訴訟程序中的司法案件的﹔
(六)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八條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內容、有分析、有具體意見。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案,使用統一印制的專用紙,字跡清晰工整,由代表親筆簽名,並提供電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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