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1日08:48  來源:吉林日報
 
原標題: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吉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行政執法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行政復議、審計等其他監督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是指實施行政執法監督的政府和部門。

第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應當堅持分級負責、合法公正、違法必糾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行政執法部門中承擔監督職能的機構依照法定職責,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安排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專職人員,並加強培訓。

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台,推進執法公開和執法信息共享,提高行政執法監督的信息化和規范化水平。

第二章 監督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情況﹔

(二)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權限、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四)行政執法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情況﹔

(五)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裁量基准、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資格和証件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制度落實情況﹔

(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

(七)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第九條 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開﹔行政檢查、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結果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等。

第十條 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等。

第十一條 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明確法制審核主體、范圍、內容、程序、責任等,對執法主體、執法權限、執法程序、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執法文書等法制審核。

第十二條 對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制定、完善、公示和執行行政執法裁量基准制度,以及實行動態調整等。

第十三條 對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梳理執法依據、界定崗位職責、完善執法程序、明確執法人員責任、建立考核機制和開展責任追究等。

第十四條 對行政執法資格和証件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考試和取得行政執法証件﹔持証上崗執法和業務培訓等。

第十五條 對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主要包括制定或者執行案件移送標准和程序,依法制定或者執行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共享信息、通報案情、案件移送制度等。

第三章 監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監督實行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通過抽查、暗訪等手段,增強監督實效。

日常監督包括對法律、法規、規章貫徹實施,行政執法職責履行,行政執法資格和証件管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理等情況的監督。

專項監督包括行政執法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違法案例通報、行政執法評估等。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針對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司法建議、新聞媒體反映的熱點問題,開展行政執法監督。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可以針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開展行政執法監督。但投訴、舉報事項已經由其他機關依法受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受理的,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不予受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行政執法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司法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對檢查結果應當進行通報,並作為法治政府建設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行政執法案卷評查。

(責編:王帝元、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