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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说法|不能胜任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2023年11月21日08: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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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被用工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没过几天,王某就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孑然一身地离开了公司。这让39岁的王某感到又沮丧又无助。某人力资源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王某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南南带您来看一件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派遣王某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担任标准卡销售专员。工作期间,王某兢兢业业,但却未能达到银行的考核标准,银行遂将王某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随后,某人力资源公司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付赔偿金。经过仲裁程序后,王某起诉至南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劳动者被用工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时,劳务派遣单位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仍然是违法解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王某被退回后,对王某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某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在某人力资源公司工作年限超过四年但不满四年半,王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053.0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计算,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477.27元(4,053.03元/月×4.5年×2倍)。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责编:李思玥、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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