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案中查封的资产均在省外,特别是有两台进口车,查封之后,因为当时购买的时候就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无法拍卖。如果相关手续补不齐,就只能拆了卖零件了,那损失就大了。”9月9日,吉林粮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成山在接受采访时说,“多亏了法官同我们一起,多次赴天津、济南、莱芜、淄博、新泰等地,与当地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全力帮助我们补办完善查封资产的相关手续,为我们公司挽回了近50万元的损失。”
在采访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处副处长李德龙表示,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及时实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处严格要求各办案人文明、高效、规范执行,智慧推进财产查询、控制、处置及惩戒措施,办理好每一起执行案件。
“执行工作最主要内容就是查找财产后进行处置,如果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将无从谈起。”李德龙表示,案件立案后,执行部门在受案后立即进行财产查询,查询范围覆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证券、工商股权、保险、税务、车辆等财产,能够做到第一时间完成财产查询工作。对于查询到的财产,能够进行网络查封、冻结的,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需要到协助单位进行现场查封、扣押、冻结的,承办法官将沟通申请执行人,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执行部门对财产的及时查控,可以有效强化可供执行财产的后续处置措施,避免可供执行财产流失而造成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李德龙说。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非常注重规范财产变价程序,确保执行程序正义,”李德龙表示,除此之外,对于被执行企业虽不具备完全履行能力,但有积极履行意向,企业能够盘活经营的,也会组织当事人沟通解决,如果双方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只要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尊重当事人和解方案,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恢复市场活力。
“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官将依据法律规定,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条件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对应措施,倒逼被执行人在各项行为受到限制时积极主动履行义务。”李德龙表示。
同时,李德龙也表示,案件执行完毕或和解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执行法官也将立即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解除对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使被执行人能够尽快恢复状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王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