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2020年10月14日09:09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首次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

  本报记者  徐  隽

  10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高虎城说,这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强化了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并重的理念,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部门职责、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非法猎捕交易、与有关法律衔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作了修改,健全了管理体制,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要求。

  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高虎城介绍,修订草案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二是在基本原则中增加风险防范原则,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三是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的内容。四是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可能引起人体或者动物疫病的,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五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并与动物防疫法做好衔接。

  草案还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一是加强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二是增加对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三是强化野生动物活体收容与救护的规定。规定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草案一是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二是增加对公民自觉增强保护生态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自觉抵制滥食野生动物,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的要求。三是在第三章增加具体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四是增加对餐饮场所的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针对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草案一是明确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二是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在猎捕环节,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组织,由经专业技能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在交易环节,出售、利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取得专用标识,出售“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高虎城介绍,草案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及职责。一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明确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寄递、携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规定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大对野生动物重大违法案件的联合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三是增加行政强制措施。赋予相关执法部门现场检査、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执法权限。

  草案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对违法行为提高处罚额度和扩大处罚种类。二是增加处罚内容,对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非法捕捉、大规模灭杀、保管、处理、处置野生动物和非法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增加处罚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王帝元、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