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31日起施行

2020年08月01日08:17  来源:吉林日报
 

  31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新闻发布会。省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6月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平安吉林、法治吉林建设,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体现。

  据了解,《条例》共5章3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衔接,注重结合我省实际,重点突出了时代性、操作性、运用性,并明确了主体责任,形成反家庭暴力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条例》根据我省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条例》突出了弘扬家庭美德和开展家校共建,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条例》细化政策措施,通篇贯穿联防、合作理念。

  《条例》特色鲜明、亮点突出: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论,增加了开展家庭美德教育的内容,扩大了家庭暴力概念和参照执行的群体范围。二是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并细化了依法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执行的相关规定。三是强化责任落实,保留、细化了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我省原条例在全国首创。在保留该机制的基础上,对承担首问责任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四是突出了基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发挥,依法加大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警示和教育力度。五是强化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进一步充实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条例》还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记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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