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修訂)8月1日起執行
人民網長春7月15日電 據吉林省政府網站昨天消息,吉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修訂),規程自2022年8月1日起執行, 適用於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和服役期間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吉林省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工作規程(修訂)
吉軍廳制字〔2022〕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殘疾等級評定工作,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和服役期間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第三條 本規程第二條所列人員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政策中因戰因公致殘規定的,可以認定因戰因公致殘﹔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負有過錯責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
第四條 全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殘疾等級評定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行政執法考試,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依照規定限制其執法工作。
第五條 因違法違紀受過黨紀、政務處分的人員,不得從事殘疾等級評定工作。
第六條 殘疾等級評定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遵循有利於當事人和信賴保護原則,保護公民對行政行為正當合理的信賴利益。
第二章 評定程序
第一節 申 請
第七條 申請評定殘疾等級包括以下情況:
(一)申請評定殘疾等級。
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前未評定殘疾等級的。
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因原殘疾情況未達到最低評定標准未予評定殘疾等級,現因殘疾情況加重再次提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
(二)申請調整殘疾等級。
在部隊或者地方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發生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級別的。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証據材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証據材料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協助調查。
當事人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以書面形式提出,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証據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有工作單位的,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當事人所在單位書面審查同意,報送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當事人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節 殘疾性質審核
第十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當事人報送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填寫《申請殘疾等級評定補充材料告知書》,當面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所需補充的材料﹔
(二)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並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提出同意受理意見,報送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
(三)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但是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見,逐級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一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后,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告知當事人補充材料﹔
(二)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並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復核﹔
(三)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但是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提出不同意受理意見,上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十二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業務部門對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復核:
(一)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還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並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簽發《受理通知書》﹔
(三)認為當事人材料齊全但是不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
第十三條 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法受理后,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逐級上報。
第三節 醫學鑒定
第十四條 自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市縣兩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共同組織符合受理條件的當事人到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當事人屬於因戰因公致殘的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五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到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當事人進行殘疾等級醫學鑒定。經檢查鑒定后,由醫療衛生專家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專家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后,現場向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報殘疾等級鑒定意見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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