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識問答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疫情期間一些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后果一定要了解。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且經勸阻無效的,將會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
答:疫情防控時期,在上述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配戴口罩的,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疫情防控期間,居民外出聚集、聚會的,將會帶來什麼法律后果?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隱瞞病情、行程或接觸史的,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間,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此提醒廣大居民朋友,疫情不容鬆懈,防控人人有責。疫情防控需要我們共同努力,自覺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覺履行疫情防控義務,共同守護我們美麗的家園。
(解答人:吉林大華銘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邊姝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