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木種子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8月29日08:38  來源:吉林日報
 
原標題:吉林省林木種子條例

第二十六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所需的場所和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晾晒場和種子庫﹔

(二)具有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應當具有烘干、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三)具有林木種子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征得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七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許可証機關提出延續的書面申請,原核發許可証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載明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發許可証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生產需要,確定當地主要林木種子的採集期和採集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採集種子的,由林木種子生產基地的經營者組織進行,採集林木種子應當執行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禁止搶採掠青、損壞母樹。禁止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採集林木種子。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造林樹種的優樹,應當統一編號,確定保護期,由所有權人負責保護。

第三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珍貴樹木種子和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名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向社會公布。

未經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收購名錄內的林木種子。

第三十一條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包括林木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保証可追溯。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保存十年以上,林木良種、轉基因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檔案應當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條造林綠化使用林木種子,應當適地適樹、適種源,優先使用林木良種,按照就近生產供應為主的原則,鼓勵訂單育種、定向培育。

第三十三條銷售的林木種子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地方標准或者行業標准,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依法銷售轉基因林木種子的,應當用明顯的文字標注,並提示使用時的安全控制措施。

互聯網領域銷售林木種子的,應當在銷售網頁明顯位置顯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証、質量檢驗証書、檢疫証明、標簽和使用說明。

第五章林木種子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並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事項。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木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林木種子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對林木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証據証明違法生產經營的林木種子,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

(五)查封違法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林木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林木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可以查驗途經本站的林木種子,林業工作站可以查驗其管理范圍內的林木種子,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林木種子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眾提供林木種質資源、品種選育和審定等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木種子領域信用制度建設,建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並依法納入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引導林木種子行業協會開展行業信用建設。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檔案、檢疫、標簽和自檢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制度。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得從事和參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省級林木良種補貼制度,合理確定補貼標准,逐步擴大補貼范圍。

第四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先進適用的林木種子制種、採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范圍。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主要造林綠化樹種的品種選育納入科技發展規劃,支持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科學研究。支持科研單位、大專院校與育種單位開展技術研發。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提供信貸支持,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為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者提供融資擔保,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開展林木種子生產保險,支持林木種業發展。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和個人培育造林綠化苗木、木本花卉等林木種子,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林木種業發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林木種子保護和使用的支持力度,支持本地特色鄉土樹種選育和推廣,加大保障苗圃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林木良種使用計劃,對推廣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給予扶持。國家投資或者以國家投資為主的造林項目和國有林業單位造林,應當使用林木良種。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形,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攜帶、引進外來林木種質資源、轉基因林木種質資源進入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或者擅自在林木種質資源庫、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內培植、繁殖各類外來林木種質資源、轉基因林木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拒絕、阻撓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可以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照法定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從事或者參與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四)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二)林木種質資源,是指林木遺傳多樣性資源和選育新品種的基礎材料,包括森林植物的栽培種、野生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創造的遺傳材料。林木種質資源的形態,包括植株、苗、果實、籽粒、根、莖、葉、芽、花、花粉、組織、細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

(三)林木種質資源庫,是指收集和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場所,包括原地保存、異地保存、設施保存等方式﹔

(四)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區,是指在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遺傳育種價值的林木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域建立的保護區域,是原地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主要形式﹔

(五)林木種質資源保護地,是指在適宜林木種質資源生長的地域設立的專門保存林木種質資源的地點,包括原地保護地、異地保護地。

第五十四條草種、花卉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9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正的《吉林省林木種子經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責編:王帝元、謝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