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完善社會參與機制。構建政府主導、多元投入、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物保護利用格局,完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在堅持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所有權不變、堅守文物保護底線的前提下,探索社會力量通過文物領養等方式參與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和運營管理。制定文物利用土地保障機制,鼓勵依法通過流轉、征收等方式取得屬於文物建筑的農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開展社會化參與文物保護利用試點,鼓勵推動一批文物本體修繕完成、文物利用預期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文物保護單位,嘗試多渠道合作開展考古遺址公園、文物展示示范區和文物旅游示范區建設,拓展文物利用渠道,提升利用質量。有計劃地推動吉林、長春等地近現代建筑和工業遺產的多元化保護利用試點工作。加強社會文物管理,堅持社會效益第一原則,凝塑文物領域價值市場,堅持出土文物的國家所有權,推進實行文物流通領域登記交易制度,積極引導民間收藏文物保護利用,促進文物市場健康發展。
(十一)激發博物館創新活力。分類推進博物館法人治理結構建設,指導國有博物館按照《國有博物館章程范本》要求,積極探索管理決策型、咨詢顧問型和混合型等不同形式的博物館理事會制度建設,賦予博物館更大辦館自主權。指導非國有博物館參照《非國有博物館章程范本》,建立健全以管理決策型理事會制度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管理運行機制。進一步加大對行業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專業指導、技術扶持和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賦予行業博物館、非國有博物館與文博系統內博物館同等待遇,在展覽提升、文物保護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落實非國有博物館支持政策,依法依規推進非國有博物館法人財產權確權工作。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以捐資、成立基金等形式支持博物館事業發展。
(十二)繼續實施“吉林印記”歷史文化傳承與保護工程。“十四五”期間,全省鄉村博物館總數達到150家以上。推動鄉村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展示,加大鄉村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助推鄉村旅游發展,提升鄉村旅游文化內涵,充分發揮“鄉村博物館”在鄉村振興中凝聚人心、群眾教育的重要作用,繁榮農村文化,煥發鄉風文明。
(十三)深化文物對外交流合作。積極開展境外考古活動,努力搭建我省與亞洲及世界各國的多層次、機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台。加強博物館文物的深度研究,發掘文物的歷史文化價值,發揮博物館傳承傳統文化、傳播歷史智慧的作用。深度挖掘我省獨特的文化文物資源,提高策展水平。圍繞與吉林關聯密切的特色人物,汽車、採礦等工業文明遺址遺跡,紅色歷史、滿清歷史及東北民俗,推出吉林特色的精品展覽。實施品牌戰略,打造博物館出境展覽精品項目,實施東北亞地區博物館展示項目,引進優質境外展覽,積極加入“一帶一路”沿線博物館聯盟,增強吉林文化的國際傳播力、影響力。
(十四)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科技水平。加強文物保護利用科技創新,將“土遺址”保護利用、高句麗壁畫保護、寒地條件下的文物保護、預防性保護技術創新、文物原址保護修護綜合技術等我省文化遺產保護利用關鍵技術研究納入省級重點科研項目。積極推動高句麗壁畫墓保護研究中心、長白山神廟遺址研究院和寒地文物科技保護重點實驗室建設。推進博物館與現代科技深度融合,提升可移動文物科技裝備水平,編制實施《吉林省博物館館藏文物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整體保護規劃》,創新文物展示、保護和利用手段,提升博物館藏品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十五)創新人才培養機制。進一步完善文物博物館單位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適當提高文物博物館單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建立夫余、高句麗、渤海研究專項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機制。加大對文博領域領軍人才、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養力度。文物博物館單位引進急需緊缺高層次人才,可不受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限制,設置專業技術特設崗位,引進具有日語、韓語、俄語語言優勢的考古專業人才。支持鼓勵省內高校充分利用資源優勢,開設考古學、博物館學等專業,為基層文博單位培養專業技術人才。
(十六)加強文物保護管理隊伍建設。各級黨委和政府應明確負責文物保護管理的機構,在內部機構設置過程中明確專門科室或者專人負責文物工作,切實增強文物管理力量。要加強文物保護能力建設,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不斷提升對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產、革命文物等方面管理能力,使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確保文物安全。未設置專門機構的文物保護單位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加強文物保護巡查管理。
(十七)完善多元文物保護投入機制。支持文物保護由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並重、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整體保護並重轉變。統籌利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和省級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資金,支持加強文物保護﹔拓展省級文化遺產保護補助資金補助范圍,增加支持文物本體保護范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通過省級文化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通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對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效果較好的非國有博物館給予獎勵補助。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落實各級政府支出責任。積極引導鼓勵社會力量投入文物保護利用,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
三、實施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全面貫徹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本實施意見確定的文物改革目標和任務,聚焦文物工作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政府主體責任,加強制度設計和精准管理,切實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推進文物合理適度利用,使文物保護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眾。各地區要將文物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綜合評價體系,切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文物保護利用的意識。各部門要明確分工、形成合力,強化制度供給和資源要素支持,推進各項改革舉措落地見效。文化和旅游部門、文物部門要履行好統籌協調職責,強化協作、積極推進。
(二)完善法規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適時修訂《吉林省文物保護條例》,編制《吉林省搶救性考古工作管理辦法》。各級政府,特別是文物集中地區,要根據自身資源特點,制定專門的文物保護利用方面的政策,為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強督促落實。加強學習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和中央關於加強文物工作的有關文件,加強對本實施意見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建立協作機制,推動政策支持、制度配套等各項改革舉措落實。積極做好文物保護利用改革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營造文物事業改革發展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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