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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宪法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2024年12月04日15:06 |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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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为经济发展筑牢法治根基,为法治进步提供坚实引领,为人民幸福筑起有力支撑,为深化改革凝聚磅礴力量。12月4日,正值我国第十一个国家宪法日,人民网吉林频道联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系列视频《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宪法》。与“宪”同行,“宪”入人心。让我们携手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新篇章。

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在各种类型的执行案件中深刻地体会到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比如在执行一件仲裁裁决案件中,大学生孙某要求某村按照仲裁裁决书,将征地补偿款若干万元执行给自己。孙某认为,自己曾经所在的村里的土地被国家征收,自己只是因为读书户口迁出了某村,其应该得到土地补偿款。而某村认为,孙某作为大学生,其户口已经变成非农性质,不能得到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并且仲裁委员会不能对村里内部关于征收补偿款的事项进行仲裁。那么,某村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书,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已经得到明确,征地以及征地补偿款都是合法的。这笔合法的补偿款,又应如何分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所以,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是需要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才可以办理的。仲裁委员会不是村民会议,仲裁委员会是无权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纠纷进行仲裁的。对于执行案件,又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由此可见,因为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事项应由村民会议决定,仲裁委员会是无权仲裁的,对于该仲裁裁决书,法院不予执行。最终这件事在法院的协调下,某村召开了村民会议共同研讨解决了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

上述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什么关系呢?《村民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所以,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可以用树根与枝叶的关系来比喻,宪法如同树根,提供基础和支撑;其他法律则如同繁茂的枝叶,依赖于树根提供养分。这种关系表明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指导作用。

(责编:李成伟、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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