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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印发《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2】

2024年04月26日08:24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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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五、实施“活力吉林”援企行动

(十八)延续实施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费政策。继续实施稳岗返还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减轻经营主体成本负担,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降低至1%,工伤保险费率降低至基准费率的50%。

(十九)落实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1500元。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100%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六、实施“展翅吉林”赋能行动

(二十)强化职业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对毕业年度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和“马兰花”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全覆盖。

(二十一)强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等模式,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实施“起航吉林”帮扶行动

(二十二)强化精准对接。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百日千万招聘行动”“金秋招聘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服务月”“464行业攻坚”“千校万岗”“百城千校万企”“巾帼奋斗在吉林”等专项招聘活动。高频组织线上招、线下招、巡回招、校园招,全年举办招聘活动3000场左右。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等,时时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全天候“指尖服务”。

(二十三)强化“一对一”服务。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建立实名制台账,全面提供“1311×N”服务,实现联系率、服务率100%。开展“雨露计划+”“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专项行动,聚焦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残疾人家庭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

八、实施“才聚吉林”引智行动

(二十四)组织点对点域外引才。聚焦国内外与我省紧缺人才需求匹配度较高的城市、高校、科研院所、海外留学人员等,有针对性开展高校毕业生“点对点”现场招聘、校园招聘。每年组织活动至少30场。

(二十五)组织本硕博吉林行。围绕我省所需人才,通过主动邀请和充分发挥“吉人回乡”“吉林校友会”品牌载体作用,组织省外高校本硕博毕业生来吉回吉开展座谈、考察及参加招聘等活动,使其了解吉林,选择吉林就业创业。每年组织活动至少20场。

九、实施“魅力吉林”宣传行动

(二十六)举办“创业奋斗、‘就’在吉林”宣传推介活动。拍摄“大美吉林”系列宣传片,制作宣传吉林的短视频、海报等,利用电视台电台及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以及站台广告、电梯楼宇广告、广场LED屏等公共资源,深度宣传吉林发展的优势、机遇和良好的人才政策、美好的未来前景。开展“走遍吉林”“扬帆计划”“返家乡”等活动及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将留吉引导嵌入全省高校教育全过程,让更多高校毕业生了解吉林、选择吉林、扎根吉林。

(二十七)举办最美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选树活动。围绕“返乡创业”“劳务品牌”“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基层专干”“西部计划”等,挖掘一批我省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典型,以及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示范人物,开展巡回宣讲、媒体公开推介等活动,积极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 实施“就在吉林”保障行动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纳入各地领导班子考核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牵头推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建立会商机制,各级有关部门定期研究部署工作,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建立指导督导机制,定期调研督导,确保工作落地落实。

(二十九)提高服务效能。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推介高校毕业生求助途径、招聘渠道、经办机构目录及政策服务清单。推进“码上办、掌上办、网上办”,全面实现高校毕业生专业技能、岗位意愿和企业需求数字化推送。打造“政策驾驶舱”,推进惠企惠及高校毕业生政策“免申即享”“直补快办”。推进服务事项“打包办、提速办、一次办、自助办”。推进家门口就业服务,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加强信息共享,实现部门间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数据互联互通。

(三十)强化权益保障。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就业领域违法行为。加强招聘行为监管,坚决打击虚假招聘、“黑中介”等违法活动。严厉惩戒恶意解约等失信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着力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施行中,如遇与国家和省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符内容,按新规定执行。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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