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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法院:速解纷争不误农时

2024年04月01日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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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物生,备春耕,天气逐渐变暖,农民开始忙碌起来。双辽市人民法院双山人民法庭作为具有地域特点的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与农民、农村密切相关。近日,双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底,国某将0.44垧地承包给丁某,合同有效期至2027年止,承包费用总计7千5百元。由于现行土地价格上涨,每垧地近万元,国某希望丁某增加承包费用,经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双山人民法庭。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了解到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国某只是希望增加承包费用,没有要解除合同的意愿,为了能更好地解决问题,法官组织双方坐下来好好聊聊。

现在土地承包价格涨了那么多,我这个也得涨了。

合同上签的是多少就是多少,要不然签合同干啥啊。这马上要春耕了,你要涨承包价格,别耽误我种地。

你们也都认识这多年了,你们俩也没有要解除合同的意思,既然还想合作,那咱们就尽快解决,春耕是大事儿,别耽误你们种地。

法官不断说理和释法,依据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表示双方作为邻里乡亲,理应换位思考给予对方充分理解,通过反复疏导、调解,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丁某同意从2024年至2027年期间给国某增加3千元,此事一次性解决,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化解。

法官释法:

近年来,由于土地价格上涨,导致不少之前将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承包方获得的利益与受让方耕种所获得的土地收益相差悬殊,进而引起了一批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诉求有要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撤销合同、解除合同或者增加流转费的,其本质就是一个,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费用太低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责编:关思聪、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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