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3】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护的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可以为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确保建设规模、体量、风格、色调与红色资源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区域内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建设控制地带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综合整治,使环境氛围与红色资源主题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属于档案、可移动文物的红色资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保护管理;其他文献、手稿、声(影)像资料和有关实物,按照各级红色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保护管理。
搬移、展示、修复或者借用可移动红色资源应当确保资源安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有重要影响的小说、戏剧、歌曲、影视等文学、艺术作品,重要红色史实、事迹、口述记忆、民间故事、曲艺说唱等非物质红色资源的抢救性收集、保存和版权保护,并确保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二十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
(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
(三)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保护标识和纪念标识;
(五)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资源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权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
没有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无保护能力的,由红色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保护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开展日常巡查、保护、保养、维护;
(二)采取防火、防盗、防损坏等安全措施;
(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重大险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维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需要,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通过划转、购买、接受捐赠、交换等方式变更红色资源所有权,或者在产权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合理补偿、租赁等方式保护传承红色资源。
第二十八条 红色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应当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并依法取得批准。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工作的指导。
红色资源修缮、修复、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红色资源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或者通过购买、 置换等方式进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色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坍塌、损坏、灭失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红色资源,及时组织进行抢救性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条 党史馆、军事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影)像资料和有关实物等红色资源的征集、收购。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资源捐赠或者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收藏研究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传承弘扬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本地红色资源特色优势,大力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推动东北抗联精神、抗美援朝精神等党的宝贵革命精神的传承弘扬,深化红色资源价值挖掘阐释传播,打造具有影响力和本地特色的红色文化品牌。
第三十二条 推动红色资源理论和应用研究纳入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
党史、文化和旅游、档案、地方志、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统筹研究力量,加强红色资源研究,重点围绕我省东北抗联、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四战四平、抗美援朝、三线兵工等重要历史事件,以及各个历史时期我省涌现的功勋模范事迹、人民群众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等,深入挖掘蕴含其中的历史内涵、精神价值和时代作用,为传承弘扬红色资源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十三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党史馆、军事馆、档案馆、博物馆、方志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收藏研究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向社会公众开放,并利用收藏的红色资源,为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公益讲解等服务,开展公益讲座、媒体宣传、阅读推广等传承弘扬活动。
第三十四条 红色资源主题陈列展览应当以史实为基础,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做到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
支持和鼓励运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开设网上展馆,推出云展览、云直播等多样化展览展示活动,推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增强知识性、互动性、体验性。
应当建立完善红色主题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研究审查机制,确保展陈说明及讲解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扩展展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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