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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印发

2023年04月10日08:19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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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遵照执行。执行《实施细则》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向省委报告。

  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2023年3月31日中共吉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3年4月4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堪当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重任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的重心。

  第二章 调整情形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或者不顾实际片面执行、搞层层加码、一刀切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当政治上的“墙头草”“骑墙派”“两面人”,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害怕触及矛盾,不敢坚持原则,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或者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违背发展规律,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缺乏民主作风,个人独断专行、破坏集体领导,违反规定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搞一言堂、家长制的;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分散主义、自由主义严重,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庸懒散躺,不做事、不扛事,装样子、混日子,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的;或者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淡漠,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八)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或者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事件中,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导致事态升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或者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在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十)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违规决策,或者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一)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的。

  (十四)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突击提拔、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领导干部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十五)在巡视巡察、审计、考核、督查以及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等反馈问题整改中,组织领导不力、屡改屡犯,敷衍应付、虚假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因违规违纪受到问责、党纪政务等轻处分处理,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七)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八)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等次为差,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选人用人专项检查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九)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或者罹患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虽未达到1年,但对所负责或者分管工作有严重影响的。

  (二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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