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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印发【2】

2023年04月10日08:19 |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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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省委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完善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对干部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

  经组织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后不能及时改正,或者存在比较严重问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八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调整工作启动前,一般应由组织(人事)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调查组至少由2名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组成。核实认定工作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意见,注重了解群众反映、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谈话记录和调取资料,应与谈话人或者出具资料的单位核实确认,并在相关人员、单位签字或者盖章后做好存档。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拟调整干部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对情节严重、事实清楚,已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核实认定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调整建议,具体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意向等内容。经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履行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三)组织决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拟调整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分管负责同志等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被调整的正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被调整的副职领导人员,一般由分管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谈话,也可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谈话。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材料归档。调整工作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并做好核实认定相关谈话记录、佐证材料的整理存档,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纪实材料。

  第九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宣布组织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书面申诉。复核决定和申诉处理决定应分别于30日内和60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答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调整方式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第十一条 对政治表现、理想信念、政绩观、工作作风、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应当坚持严的基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和降职的方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对德才素质较好,因人岗不适等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干部,应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的原则予以妥善安排,一般可以采取平职调整的方式安排到适合其发挥作用的岗位。

  第十三条 对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给予关心照顾,加强跟踪了解。能够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可以平职调整到职责较轻的岗位或者转任职级公务员;对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免去领导职务,保留原职务层次的医疗待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干部完全恢复健康后,结合职位空缺、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适当安排。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

  第十四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免职后暂不安排岗位的,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需要学习提高的,可有针对性地安排政治理论、专业素养、业务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暂时不安排岗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说明调整理由、安置意向及消化时限,一般应当在1年内消化,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完善教育管理制度,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指定1名帮带教育责任人,每半年与其进行1次谈心谈话,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引导其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其中,领导班子正职被调整的,一般由上级党委(党组)分管负责同志作为帮带责任人;领导班子副职被调整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帮带责任人;其他干部被调整的,一般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指定专人作为帮带责任人。

  第十七条 干部被调整后,能够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对在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中担当作为、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使用。

  第十八条 对被调整干部的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程序规定,受到处理处分的,应征求对其作出处理处分决定机关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第六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九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二十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注意加强宣传引导,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二十一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应当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敢于担当,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排除异己。

  第二十二条 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实报备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调整依据、安排方式、调整程序及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把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4月14日印发的《吉林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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