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修改9部、废止24部省政府规章

二、废止省政府规章24部
(一)废止《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1988年11月1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根据1997年8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
(二)废止《吉林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6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三)废止《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9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四)废止《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五)废止《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1992年5月1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公布,根据1997年10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
(六)废止《吉林省统计报表制发管理办法》(1992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七)废止《吉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八)废止《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九)废止《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规定》(1997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十)废止《吉林省东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十一)废止《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十二)废止《吉林省省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十三)废止《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1999年7月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04年5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十四)废止《吉林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十五)废止《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根据2007年11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修改)。
(十六)废止《吉林省放射性废物处理收贮办法》(2001年6月2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十七)废止《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1月2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十八)废止《吉林省促进长白山生态食品发展办法》(2004年3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十九)废止《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2005年6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二十)废止《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
(二十一)废止《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9年2月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二十二)废止《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2009年2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二十三)废止《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2010年1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二十四)废止《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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