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政法委制定《关于加强政法机关办案质效管理的意见》 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2020年12月21日18:46  来源:人民网-吉林频道
 

人民网长春12月21日电 今日,吉林省委政法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政法机关加强办案质效管理、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相关举措。

吉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周国田介绍,吉林省委政法委牵头制定了《关于加强政法机关办案质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以从严监督为主线,以质效考评为抓手,以刚性问责为保障,着力提升办案质效、执法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是明确办案原则,要求办案必须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相统一,讲法理与讲事理、讲情理相同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突出整体质量观,构建覆盖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全链条的质效管理体系,确保把好每道关口、办好每起案件。三是严密监督体系,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责任、检察监督责任。利用执法司法办案业务协同系统,对32个业务流程、415项执法办案节点实行同步监督、智能监督,以从严控权倒逼依法用权、执法为民。四是强化考核评价,将侦查、起诉、审判等六大类九项核心指标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以此带动提升整体办案质效。五是严格追责问责,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确属瑕疵案、错案的,依纪依法倒查责任;对涉及司法人员的14类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意见》聚焦回应新时代群众执法司法需求,建立案件办理满意度群众回访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案件当事人、律师进行回访,真正将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评价办案质效的重要指标,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专项治理、一抓到底。建立“政法举报平台”,统一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涉黑涉恶线索、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等问题举报,坚决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领域顽瘴痼疾、查纠一批侵害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

吉林省法院副院长于兵介绍,全省法院将认真贯彻《意见》部署要求,加大办案质效监督管理、考核评价力度,激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加强院长主责管理、分管院庭长层级管理、法官自我管理、审判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序氛围。强化案件质量评查,通过常规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双向评查和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深入查摆问题,常态化通报整改。完善司法透明度评估体系建设,持续加强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努力构建阳光司法机制。依托吉林省涉法涉诉信访信息系统,畅通来信、来电、来访、视频接访等信访渠道,努力构建依法解决涉诉涉执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

吉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志兵介绍,全省检察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贯彻落实《意见》,不断提升办案质效。持续优化“案—件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围绕诉讼全局精细办案,减少“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复议复核”等非必经环节,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加强立案监督、撤案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注重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判会商制度,促进执法办案质效整体提升。进一步加大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工作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吉林省公安厅副厅长吴跃岩介绍,全省公安机关将深入贯彻《意见》,以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优化公安机关受立案件办理质效定期通报制度,坚持实地检查与网上巡查相结合,实现受立案工作全流程、全方位监督管理。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搭建全面覆盖、有机衔接、闭环管理的执法全流程监督管理平台,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强化引发涉警信访问题的预警预防,定期分析涉警信访案件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因执法问题引发的信访事项。加大涉警信访案件评查力度,切实履行“三项建议权”,推动有责信访案件落实追责措施,倒逼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

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牛国生介绍,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将严格贯彻落实《意见》的部署要求,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提升监狱办案质效。聚焦刑罚执行关键要害环节,突出强化监区研究申报、刑罚职能部门审核、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拟定名单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等关键环节的规范性和透明性,持续强化监狱执法专项检查,严密防范计分考核违规操作,严密防范帮助罪犯“假立功”,严密防范提前启动、“踩点”“顶格”减刑,严密防范违反程序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密防范弄虚作假导致“纸面服刑”,严密防范罪犯减刑间隔期违规违纪仍然得到减刑等问题。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智能狱务公开系统”“狱务公开公示栏、宣传栏”等平台与渠道分别对社会公众、罪犯亲属及罪犯三个群体公开刑罚执行事项和信息;聘请社会刑罚执行监督员,定期公开执法信息、接受执法监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刑罚执行的监督。

(责编:李思玥、谢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