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2020年10月15日08:32  来源:吉林日报
 
原标题: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通知说,《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监督指导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与我省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完善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有力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推动各地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在督学方面,完善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的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办学行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健全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动态监测和科学评价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1.完善教育督导机构设置。省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作为省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设总督学1人。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任主任,由省政府协助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教育厅厅长和总督学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承担日常工作,总督学兼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体育局、团省委、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市、县两级要比照上述做法,设立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在本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督导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独立设置,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2.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规章,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及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全面落实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高效统筹开展国家部署的教育督导工作任务和我省各类教育督导工作项目。

  3.健全教育督导协作联动体系。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各成员单位教育督导职责,实行联络员制度,建立成员单位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形成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教育督导工作新格局。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教育督导事项报告制度,市、县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分别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二)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1.统筹推进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结合国家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开展对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完善评价体系,建立评价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纳入动态评价指标。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集中研究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确保督导发挥作用。

  2.加强和改进对学校的督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督导的政策和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教育收费等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时,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不断完善督学责任区制度,推动各地创新督学责任区建设,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科学划分本区域内督学责任区,合理配备责任督学。进一步完善以学校自我评估为基础、内部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学校发展性督导制度,指导学校建立自我督导体系,优化学校内部治理。

  3.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监测制度和体系,重点开展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质量的常态化科学监测和评估,强化结果的科学分析和深度应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级教育质量监测项目,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依法落实高等教育评估监测统一归口管理,探索建立以高校分类评价为主体、各评价体系相互衔接支撑的评估评价体系,有序开展本科院校教学水平评估,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探索建立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的工作机制。

  4.改进和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强化省、市、县教育督导机构的分工协作,科学制定督导计划,合理统筹安排督导工作事项,严格控制督导频次,避免增加学校和教师额外负担。坚持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过程性督导与结果性督导相结合、日常督导与随机督导相结合、线上督导与线下督导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不断提高教育督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大力强化信息技术手段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督导评估监测工作。

  (三)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1.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以召开反馈会议、下发书面督导意见书等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强化整改制度。被督导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导反馈意见要求落实整改任务,并及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整改报告。完善督导整改核查制度,教育督导机构要逐一核查被督导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被督导单位,教育督导机构应及时下发督办单,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4.健全复查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实施“销号式”管理,针对上级和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复查,随时掌握整改情况,防止问题反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5.落实激励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领导干部考核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考虑。组织人事部门在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和充分运用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将教育督导结果纳入对省直相关部门、地方政府、高校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纳入对省直相关部门、高校、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表彰奖励、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

  6.严肃约谈制度。探索建立分级管理、多部门参与的督导约谈制度,整合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力量,强化督导结果约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同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约谈,由上级或同级教育督导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对学校的约谈,由教育督导机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约谈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记录,下发被督导对象,同时抄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办学水平评价、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7.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教育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8.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审批部门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深化督学聘用和管理改革

  1.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聘请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省政府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原则上,各地督学按与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严格执行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

  2.创新督学聘用方式。研究制定我省督学聘用与管理办法,完善督学选聘标准,拓宽督学选聘范围,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各级督学。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保证各级教育督导机构都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

  3.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完善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扎实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4.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各级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下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恪守职业操守,做到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各级督学坚持原则,无私无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督学实绩考核管理,制定专兼职督学分类考核具体标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职、成效显著的督学以适当方式予以奖励,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督学退出机制,对不能认真履职的督学予以解聘。

  (五)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1.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法规制度,推动市、县出台配套规章制度。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2.切实落实教育督导条件保障。各级政府应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单独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教育督导机构统筹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讯、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切实保障和落实教育督导工作专项经费。相关制度办法由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联合制定。各级政府要在办公用房、设备等方面,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3.加快推进教育督导信息化。整合现有各类信息化平台和资源,构建与上级联通、全省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逐步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不断提升教育督导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4.加强教育督导研究。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大问题,以课题立项、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开展立足吉林省教育督导实际的理论、政策、制度和工具研究,提出改进完善建议。采取适当方式,重点支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持续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培养壮大教育督导研究力量,及时总结和推广研究成果,为我省教育督导工作持续提供专业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将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快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推进方案,对照省级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具体制度安排,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确保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强督导检查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要作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落实工作成效显著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实施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评估情况。

(责编:王帝元、谢龙)